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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政府职能相应转变。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体制改革的不断演进,推动着政府不断进行职能的改进和优化。为了更好的保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我国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被看作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这种公私合作处理行政事务的模式已然成为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当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更加具有弹性的手段,在行政主体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利益目标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正是基于维护行政管理和公共利益的现实需求,在公私合作协议中行政主体享有优越于协议相对方的行政权力,这就是行政优益权。在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对公私合作协议中的行政优益权加以规范,加之行政优益权行使条件的抽象性、模糊性以及行使主体的主观能动性等原因,实践中存在行政优益权被滥用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干扰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阻碍了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因此本文对公私合作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滥用及控制问题予以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阐释了行政优益权的概念及性质,并对公私合作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具体内涵进行了探讨,即行政优益权是一种公权力,具有专属性、强制性、权力与义务的不可分割性及法定性的特点,其内涵主要包括单方变更与解除权、制裁权等。在对行政优益权进行理论释义后,本文通过北大法宝和中国裁判文书网搜寻的有关行政协议案例进行综合的整理和归纳,同时筛选出具有典型性的案例,从微观层面通过对司法实践中行政优益权滥用认定的实证分析,探讨行政优益权滥用的认定标准,即正当程序原则、公共利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此基础上本文立足宏观层面,将理论上行政优益权滥用的判断标准与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进行总结分析,进而确定适用公私合作协议中行政优益权滥用的主要判断标准,即正当程序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比例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同时本文对公私合作协议中行政优益权滥用的表现进行分析,即行政主体不合法、超越法定行使范围与职权、不符合权力行使的法定程序。最后本文主要针对行政优益权滥用的控制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建议和措施。通过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加以控制,两者都不可缺失;通过权力滥用法律责任的承担,使滥用行政优益权的行政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不利的诉讼后果,以更加有效地约束行政主体行使行政优益权的自由空间,合法合理地行使权力,维护协议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内部及外部的监督机制共同发挥作用,对行政优益权滥用的控制起到更好的效果,真正发挥行政优益权的应有功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