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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中,“非市场经济”问题不是一个经济学命题。经济学里所讨论的“市场经济”是指以市场活动为基础进行资源配置的经济方式,但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的产生,已远远超出了经济学范畴,它是二战后冷战思维的产物。简单地讲,“非市场经济”的概念是一个反倾销的术语,即在计算反倾销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时,选用“替代价格”来与出口价进行比较,从而计算出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
在WTO法律框架下,并没有对“非市场经济”的概念作出过任何界定。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使用是缺乏充分的国际法依据的。即使1947年GATT附件Ⅰ第6条第1款的注释2提到:“各方认识到,在进口产品来自贸易被完全或实质上完全垄断的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的情况下,在确定第1款中的价格可比性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在此种情况下,进口缔约方可能认为有必要考虑与此类国家的国内价格进行严格比较不一定适当的可能性”。此外,作为WTO多边协议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151段)也作了针对反倾销调查中关于是否采用中国企业国内价格进行严格比较的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最多也只能局限于反倾销调查中,调查机关不采用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然而,在欧美等国的立法和实际操作中,“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概念已经远不止是停留在反倾销调查中计算正常价值时,使用替代国价格而已,而是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渗透到整个贸易救济调查中的各个方面。导致中国应诉企业不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方面,都遭受到有别于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性待遇。
对中国而言,“非市场经济地位”已经成为西方贸易大国与中国经济交往中相互博弈的一个重要筹码。虽然贸易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一个经济范畴的问题,中国政府也一再反对将贸易问题政治化,但贸易问题的实质永远也脱离不了政治因素的影响。笔者的观点是,在2016年12月11日以前1,虽然中国在经济方面尚有不足之处,但不论中国在各个经济领域如何改革,欧美等国总能从中找到所谓“政府干预”、“政府控制”、“不反映市场价值”或“存在重大扭曲”等说辞而予以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为此,中国政府和中国出口企业应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务实的安排。而且,我们更要着眼于2016年后的安排,要从长计议,因为“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消失并不意味着贸易摩擦的消失。中国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之后,如果欧美等国在其立法和实践中形成针对中国新的歧视性规定和做法(既通过个案处理的方式来对中国仍然适用“非市场经济”的规则),其负面后果无法估量。因此,无论是中国政府还是中国企业,如何找到应对之策已是当务之急。
在寻求应对策略时,中国政府与企业应当采取政治和法律两种手段,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积极应对。首先,中国政府应大力加强多边谈判以争取多边或双边协定的安排,并谨防欧美在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时增设任何的附加条件:其次,中国应坚决运用WTO的争端解决程序维护自身利益;第三,中国政府在鼓励中国企业积极应诉同时,也应该在、WTO规则下合理运用贸易救济措施和国内相关法规以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和企业正当权益,因为进攻是最好的防御。中国应该修订《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增加“特殊市场状况”的规定,针对恶意滥用“非市场经济地位”概念的国家,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也适用该条对该国因“国家干预”导致的“市场扭曲”予以回击。在反倾销调查中,对其涉及“国家干预”的国内价格不予采纳,而采用“替代价格”计算正常价值;在反补贴调查中,也采用“外部基准”来计算其涉案企业的补贴率。止所谓“师夷之技以制夷”。企业在面对美国与欧盟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时,应当积极应诉,充分利用美国与欧盟在法律上赋予的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提请司法救济;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是中国企业避免反倾销案件的一个有效的举措。此外,在目前全球面临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机加之人民币币值不断升值的情况下,对于有条件的中国企业来讲是一个绝好的海外收购和海外投资的好时机。因此,中国企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该尽早对海外市场做好布局。既扩大了市场,又避免了可能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