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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不仅是宪政的重大问题,而且也是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司法权和行政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但它们都来源于权利,并以权利为归宿。西方分权制衡理论最早由洛克提出,孟德斯鸠使之完备,后得到美国制宪先贤的认同,并在现代不断发展完善。我国学者对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研究比较薄弱,但正在加强。我国宪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予以了规定,但司法权受制于行政权,并未真正独立,司法权对行政权维护有余而监督不足。在现实中,司法权与行政权欠缺分化、司法权与行政权相互逾越、司法权与行政权相互冲突是我国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这些问题对我国行政诉讼产生了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起诉难、胜诉难和执行难三个方面。
理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存在与扩大是其中的微观之路。司法权、行政权的性质以及它们与权利的关系,决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存在的必然性,但也有扩大的必要性。司法审查是法治和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但在某些情况下,司法权应该尊重行政权,为行政权留下适度的自主活动空间。在一定原则的指导下,以公民权益受司法保护的最大化与行政效率的最大化为标准,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将概括式确立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模式,逐步、有限地扩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