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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二十年里我国的道路交通事业发展极为迅速,作为主要道路交通工具的汽车也越来越普及,并且在速度和性能上也有了极大地提高,但是随之而来交通事故发案率也大幅上升,交通肇事后逃逸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现象也逐渐增多。如何保护作为弱势一方的受害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一直是各国交通立法的核心所在,其中交通肇事逃逸相关事件问题的解决也一直困扰着许多国家和地区。
本文笔者结合自己在法院多年的审判工作经验和研究生阶段的理论学习,通过对现有相关法律文件和学术观点的梳理总结,试图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设立提出自己的粗浅建议。本文共计三万五千余字,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主线,结构上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界定及立法上存在的问题。首先对目前法学界关于肇事逃逸行为定义的各种观点进行梳理,从而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含义进行界定。其次对我国现有对交通肇事逃逸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提出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建议。
第二部分阐述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主要通过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行为人违反的是法律规定绝对救助义务,具有刑事可罚性等方面阐述。可行性主要从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及国内的司法实践两方面来论证。
第三部分提出设立本罪具体的立法建议,也是本文的重点。首先对交通肇事逃逸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设置提出建议;同时提出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主要包括本罪的犯罪形态、共犯与自首的认定;最后通过比较的方法指出交通肇事逃逸罪与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界限,从而使交通肇事逃逸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更具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