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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湿地概念一般认为湿地是陆地和水域之间的过渡地带,水饱和或淹浅水、水成土和水生植被三者都具备的土地才能称为湿地。广义的湿地概念则认为只要具备水饱和或淹浅水、水成土和水生植被三者中主要的水文条件的土地就是湿地,包括陆地所有永久或间歇水体及沿海水深不超过6m的水域,如《湿地公约》的定义。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接受的是《湿地公约》的定义。湿地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土地资源,是地球上水域和陆地间过渡的生态系统,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因此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问题越来越受到全世界范围的普遍关注。我国湿地面积广大、类型多样,从寒温带到热带、从沿海到内陆、从平原到高原山区都有湿地分布。然而,近年来,我国湿地面积却在急剧减少,湿地污染日益严重。为此,笔者从我国湿地保护管理现状、立法现状等方面着手进行分析,找出其中的原因。通过对我国湿地保护管理现状、立法现状的分析,笔者认为:湿地问题的产生的深层原因在于其制度根源:一是市场失灵;二是政府失灵。此外,我国在湿地管理与立法方面也存在缺陷。湿地管理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行政管理体制混乱,二是行政执法阻力重重。湿地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是:⑴湿地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不明确、不统一;⑵缺乏系统性、整体性,没有凸现湿地应有的价值;⑶法律法规的协调性不够,部门权限分工不明确;⑷地方法律法规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许可制度忽视湿地生态功能的保护,监测体制和湿地环境影响评价体制尚不健全等。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加强湿地保护的专门立法。在专门立法中,将生态优先原则、可持续利用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原则、损害预防和风险预防原则、环境责任原则等作为该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湿地资源有偿使用、湿地环境影响评价、湿地资源许可审批、权益人利益损失补偿、湿地生态用水保障、湿地调查监测等基本制度,并且,注意明确湿地的概念、明确将湿地生态系统作为统一整体、明确湿地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明确湿地保护区土地权属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