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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行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法律规定日益健全,并且能够解决大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问题。但是,鉴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情形多样,由其还涉及到事故多方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事故多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便更是纷繁复杂的问题。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尽管司法解释针对诸如多车事故中多个交强险承保人如何理赔等问题作出规定,但是交强险与交通事故商业责任险(下称“商业责任车险”)并存理赔问题,却是一个被忽略的问题,由此引发司法实践中的纠纷与矛盾。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对交强险和商业责任车险存在情况下,如何安排理赔的问题作出论述:第一部分为交强险与商业责任车险并存理赔的基础问题。本部分依次对交强险和商业责任车险的概念作出界定、对并存的情形作出梳理、对并存的法律性质予以研究,一方面限定本文的论述范围,另一方面方便下文对并存理赔的问题进行集中的论述。第二部分论述,同一被保险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时的理赔顺序问题。对于该问题,目前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由交强险先行理赔,笔者认同司法解释的观点。但是笔者认为,交强险先行理赔的范围值得探讨:第一,交强险应不应该理赔精神损害赔偿?第二交强险的保障方式,采用概括限额模式,还是分项限额模式?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影响交强险先行理赔范围的大小。对此,笔者认为交强险不应理赔精神损害赔偿,而保障模式应采用一种折中的保障模式。第三部分论述,一方的交强险与对方的商业责任车险谁先理赔的问题。对于该问题,根据笔者的检索,目前我国缺少系统的研究。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交强险依其性质应当有绝对优先理赔的义务,笔者从交强险性质和受害人请求权行使的角度对该观点进行反驳,并认为一方的交强险与对方的商业责任车险并存时,理赔顺序不应有法律作出绝对的安排,而应根据受害人的选择进行确定。第四部分论述,商业责任车险先理赔后能否追偿交强险的问题。在第三部分中,笔者认为一方交强险与对方商业责任车险同时存在时,受害人可以选择顺序进行理赔,从而引起一个问题就是,商业责任车险先行理赔后,能否向交强险追偿?对此笔者认为,若交强险被保险人有过错,商业责任车险一般可以追偿交强险,除非交强险仅负垫付责任;若交强险被保险人无过错,商业责任车险则不能追偿交强险无责赔付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