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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的实施,使发展中国家被迫采取与发达国家相同的标准来保护知识产权。在《TRIPS协议》的要求下,药品这种关系到人类健康和生命的特殊商品也必须受到专利保护。药品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取得独占性权利,这就使得药品的价格由于缺乏竞争而非常昂贵。发展中国家的患者难以承担如此昂贵的药价,使得公共健康利益与专利权人的利益之间的冲突变得异常尖锐。《多哈宣言》的通过为发展中国家在TRIPS框架下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指明了方向——充分利用《TRIPS协议》为公共健康目的所给予的灵活性来制定和实施其药品专利制度。本文从国际法的视角就《TRIPS协议》下药品专利制度的发展、规则、缺陷等问题进行考察,并对《TRIPS协议》关于保护公共健康的灵活性条款进行了系统分析,探讨了国际社会及中国在面临公共健康问题时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在结构上,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TRIPS协议》与药品专利”本章首先回顾了《TRIPS协议》签订的背景及其实施对WTO各成员药品专利制度的影响。对药品实行专利保护是实施《TRIPS协议》的直接结果,也是造成药价昂贵的直接原因。随后论述了药品专利保护和维护公共健康之间的矛盾以及对TRIPS框架下药品专利制度的反思,指出《TRIPS协议》过于强调保护药品专利权人的利益,而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健康利益,同时也对发展中国家的药品研发和制药产业产生不利影响。第二章“《多哈宣言》对公共健康问题的应对”主要对《多哈宣言》签署的背景;它的内容、意义及后续发展进行了论述。本章指出,发展中国家由于药品的可及性问题引发公共健康危机,使得国际社会对专利权人的私权与公众的健康权孰轻孰重有了新的认识,并最终导致《多哈宣言》的通过。本章还阐释了《TRIPS协议》中可用于解决公共健康问题的灵活性条款,对这些条款的研究、利用,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维护公共健康。第三章“我国解决公共健康问题的策略”主要涉及我国在《TRIPS协议》框架下解决公共健康问题的方法和途径。首先,对中国的药品专利制度进行了综述,并对其从公共健康的角度进行了评析,主要关注于我国药品专利制度中没有充分利用的灵活性措施。其次,本章还分析了我国有必要实施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来增加仿制药的竞争,使社会公众从中受益。最后,本章指出应从公共健康角度审查药品专利,鼓励药品的研发和制药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