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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国内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业发展经验,农业经济效益的增加,农业现代化进程离不开农村民间经济组织这一重要载体。同时,农村民间经济组织的发展、成熟程度,事实上也已经成为各国、各地区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目前我国对于农村民间经济组织法律问题方面的研究还比较缺乏,对农村民间经济组织所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的研究较少,农村民间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还没有明确,并且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这些问题极大地阻碍了农村民间经济组织的发展。因此,在我国“三农”问题亟待解决的今天,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赋予农村民间经济组织明确的法律地位,解决制约农村民间经济组织运行和发展的法律问题,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引言主要阐述了我国农村民间经济组织的研究意义,并由此引出农村民间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研究这一问题。正文阐述了三个问题:第一,农村民间经济组织的相关理论问题。要研究一个组织,首先就要对它的概念和分类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厘清和界定,这是进一步研究的基础。我国理论界对农村民间经济组织的概念和分类一直存在争议,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因此本文在这一部分主要解决“什么是农村民间经济组织”以及“农村民间经济组织存在哪些具体类型”这两个问题,旨在通过分析和研究得出具体结论,以使进一步的研究和分析能够顺利展开。第二,农村民间经济组织的立法现状及评价。本部分通过对我国农村民间经济组织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以及评价,指出我国农村民间经济组织缺乏明确法律地位的后果,并分析应如何界定我国农村民间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这一问题。此外,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农村民间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30年代,时间尚短,因此农村民间经济组织的发展以及理论界的相关研究都很不成熟,通过对国外农村民间经济组织较为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进行分析和研究,可以对我国农村民间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界定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第三,对影响我国农村民间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确立的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我国农村民间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确立目前主要存在法律定性模糊、组织形式不规范、管理体制不完善以及相关管理法滞后问题,这几大问题的解决是明确我国农村民间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关键。结语部分,得出本文研究的结论,即应确立农村民间经济组织的新型法人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