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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名称问题是国际私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的问题。在解决此问题上要同时注意本土视角和世界视角的研究方法的运用。国际私法范围是决定国际私法名称的内在的决定性因素。其本体范围应当只包括冲突规范,即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国际私法也就是决定于何种情形下适用何国法律及如何适用之具体法则。其它的相关的规范分属独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而非国际私法。在我国,传统的占主导地位的“国际私法”称谓不符合国际私法的要求,体现在:第一、“国际”一词不能使该称谓包容区际私法。第二、“私法”一词不能反映国际私法的本质属性,且公、私法划分方法本身也远非理想。其它的常见的“法则区别说”、“法律冲突法”、“涉外私法”、“法律适用法”等也存在问题,未能提供完全的答案。“域际法律适用法”或“域际法律选择法”的提法可认为是其合适的称谓。“域际”既可指狭义之“地域”,也可以指广义之“地域”、“时域”、“人域”。另外,“域际”还可指区际和国际。所以,“域际法律适用法”、“域际法律选择法”可以同时指代除属地性国际冲突法之外的属地性区际法律冲突法、属人性的人际法律冲突法、属时性的时际法律冲突法等。并且,是符合“一国两制”等中国特殊国情的。“法律适用法”部分提法可放弃不合理的公、私法划分标准;反映了国际私法的性质和精神实质;符合术语单义性要求。总体上的“域际法律适用法”的提法可将公法冲突纳入国际私法调整范畴;符合法律术语的“视窗”性要求;有利于本身及相关部门法和部门法学的形成和发展;符合中华民族的相关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