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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在台湾也称之为复保险,是相对于单保险的一种多重投保行为。由于该行为可能导致被保险人不当得利,甚至产生道德风险,因而各国法律均通过立法加以规制,重复保险制度正是基于这一背景而产生并成为保险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我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行为也相应立法进行规制,然该制度发展至今仍存在较多问题,面对现实生活中不断产生的重复保险案件,这一情况亟待改善。从国际立法考察而看,世界各国大都对重复保险行为立法予以规制,或优或劣,优者当借鉴,劣者当摒弃。从国内外保险研究而看,对重复保险制度中的若干规定争议尚存,尚无定论。这也就使得本研究具有理论意义、现实意义与实践意义。此前已有众多学者对该制度做了研究,或深或浅,然均可资参考。本文在参考现存文献资料的基础之上,结合台湾地区以及国外重复保险制度立法之实践,对重复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进行分析,对我国重复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分别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理由与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为绪论。涉及内容包括保险的历史、重复保险制度的起源、重复保险制度的理论意义、实践意义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章为重复保险的基础理论。重复保险概念有广义说与狭义说,本文认为当采狭义说,以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为必要。重复保险之构成要件,分为显性要件与隐性要件,其中隐性要件仅为同一保险期间。第三章为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重复保险适用范围存在三种学说,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说,完全适用于人身保险说,部分适用于人身保险说。基于重复保险之损失补偿原则,本文持第三种观点。第四章为重复保险的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在性质上属于附随义务;通知义务的履行规则应当从义务主体、通知时间、通知对象、通知方式、通知内容等方面予以完善;我国未规定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违反通知义务的后果当为合同解除,而非合同无效。第五章为重复保险的法律效力。重复保险应当区分善意恶意,善意下当采分摊主义、连带赔偿规则、独立责任法;恶意之下应采全部无效说以示对恶意之惩罚;保险费之退还须区分保险人之善意与恶意结论部分,该部分在对全文各章之结论进行总结与提炼基础之上,对我国重复保险立法提出综合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