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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型犯罪是一种不同传统犯罪构成的堵截性犯罪构成,它有自身独立的地位和品格,它的存在有实体与程序上的重大价值,对持有型犯罪进行研究也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本文从持有的概念入手,揭示持有型犯罪的内涵,进而论证持有型犯罪的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最后对持有型犯罪在立法及理论研究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持有型犯罪的核心概念是持有,持有的实质是持有人对所持有物品或财产的实际控制。持有本身是个中性概念,并不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一部分学者认为持有是一种状态,否认持有是一种行为。持有从性质是看应该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一种状态,认为持有是一种状态会破坏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石,对司法实践也有负面影响。持有型犯罪是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故意控制法定物品或财产,但是公安司法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构成其它犯罪,行为人亦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法控制法定物品或财产,因而所构成的一类犯罪。我国现有的持有型犯罪有7种。关于持有型犯罪的行为方式归属有作为说、不作为说、作为与不作为择一说、第三种行为方式说的争论。而笔者认为持有型犯罪是一种不作为犯罪,它的作为义务来源是法律要求持有人证明自己不是非法持有法定物品或财产。持有型犯罪有自己独特的特征,在犯罪客体、追诉时效、犯罪过程的特殊形态上都有自己的特点。关于持有型犯罪是否是一种严格责任犯罪,学界历来有所争议。严格责任是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个概念,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在英美学者中间也不统一。持有型犯罪虽然可以认为是一种相对严格责任犯罪,但是从我国的国情来看,把持有型犯罪看成严格责任犯罪不恰当,认为持有型犯罪是故意犯罪更为合适。目前,我国对持有型犯罪的立法还不十分完善,主要表现在持有型犯罪的法定刑设置上,没有合理拉开持有型犯罪与关联犯罪的差距。在司法操作上,没有把持有型犯罪当作最后的堵截性犯罪,因而没有能够正确发挥持有型犯罪的功能。在理论研究中没有把持有型犯罪看成一种具有独立品格的犯罪构成,没有从整体上把握持有型犯罪。持有型犯罪是否需要扩张,已成为现代刑法理论争论非常激烈的问题,就我国的实际来看,持有型犯罪不应当盲目扩张,扩张持有型犯罪需要做好多方面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