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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规则的确立是我国互联网法律制度的一个里程碑,它对于保护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平衡版权人和新兴互联网行业的利益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对该制度的错误理解和认识导致避风港规则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为了正确地理解避风港规则,本文以视频分享网站为视角,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避风港规则在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侵权中的适用展开系统地研究,并通过对避风港规则历史的考察和与美国DMCA相关立法的比较,深入探讨避风港规则的实质内涵,进而为完善我国避风港规则提出建议。除引言和结束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情介绍及其焦点问题。本部分简单介绍了一则司法实践中有关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侵权典型案例的案情介绍和判决要旨,并总结出该案例的焦点问题。第二部分:避风港规则的由来及其内容。本部分主要阐述了避风港规则的产生和发展,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与美国避风港规则的比较,对我国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规则---《条例》第22条,从整体内容上进行介绍。第三部分:避风港规则在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侵权中的适用。本部分将《条例》第22条分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方面进行详尽阐述,并对适用中产生的误区进行解释。客观要件中的“改变上传作品”、“直接经济利益的获得”和“合格通知”的界定一直是倍受争议的对象。对此,本文通过分析比较众多学者的观点,对比相关案例的裁判,总结出自己的看法。“改变”是指对上传资料的处理在实质上改变了作品的表现形式,影响到网络用户对上传资料的使用和识别。即如果对于视频文件的处理足以使网民对作品的作者或来源产生错误判断,或者足以使其对处理后的作品内容的理解与处理前的作品内容的理解产生本质区别的行为便是“改变”了上传作品。而“直接经济利益的获得”关键在于网络服务商所获利益与侵权行为有必然的联系。同时,不满足《条例》第14条合格通知规定的通知即为不合格通知。美国DMCA规定的合格通知的认定也是需要满足其所有法定要件,只是美国对不合格通知有进一步的详细规定,而我国没有。对主观要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该知道”的研究即是对“明知”和“应知”的研究,这同美国DMCA规定的主观要件实质内涵是一致的。“明知”显而易见,一般通过网络服务商自认或侵权通知的发出进行认定。“应知”的认定比较复杂,我国利用红旗标准进行判断。红旗标准要求网络服务商承担合理注意义务而非审查义务。本文重新定义了“合理注意义务”,并以“新传诉土豆网”案为例,剖析了视频分享网站的“应知”。第四部分:避风港规则的完善。本部分在第三部分的法律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指出避风港规则在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避风港规则的建议:一是要将避风港规则细化。详细说明《条例》第22条中“改变”、“直接”等的含义,将笼统模糊的规定具体化。二是补充避风港规则的漏洞。明确规定“不合格通知”的法律后果和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的合理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