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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为研究对象,着重分析了律师在场权的内涵、确立律师在场权的理论基础以及在我国确立律师在场权的价值和意义,考察了联合国及外国有关侦查讯问律师在场权的立法规定与实践情况,分析了我国确立律师在场权的可行性,并对如何在我国构建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制度进行了设想。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律师在场权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首先,从诉讼阶段、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三个角度对律师在场权的涵义进行全面理解,并限定本文的研究范围为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其次,指出无罪推定原则、程序正义理论、诉讼主体理论、控辩平等对抗理论和有效辩护原则为确立律师在场权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基础。最后,本部分又对在我国确立律师在场权的价值和意义进行了分析,并认为在我国确立律师在场权具有有利于实现侦查需要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制约侦查权等价值和意义。第二部分着重介绍联合国及外国有关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的规定与实践情况。该部分以国际公约,英美法系中的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国和日本为考察对象,通过对这些国家、国际组织有关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情况的考察,结合不同国家国情,对各国的律师在场权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为我国律师在场权的确立提供借鉴。第三部分论述我国确立律师在场权的可行性。本部分首先对与律师在场权相关的我国立法、司法现状进行了介绍,随后从在我国确立律师在场权所面临的一系列困境和确立该制度的积极性因素两个方面分析在我国确立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可行性。最后得出结论认为尽管在中国全面的确立律师在场权不够现实,但可以采取逐步过渡的确立方式,因此,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是具有可行性的。第四部分为构建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制度设想。首先论述如何在我国构建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制度,包括适用律师在场权的案件范围,行使律师在场权的方式,在场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具体制度设计。其次又对相关配套制度、措施的改革与完善进行了分析,包括对律师可介入诉讼时间的重新规定和其身份的澄清,侦查讯问程序规则的完善,保障、救济措施的完善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和发展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