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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市民环境意识的觉醒,城市环境治理问题日益突出;虽然国家积极实施各种政策措施来协调社会、经济和环境的良性协调发展,但城市环境问题并未得到有效的解决,现行城市环境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的弊端也越发明显。政府命令型环境管理模式、市场经济型环境管理模式和市民社会自发型环境管理模式往往难以实现城市环境治理资源的最优整合,在城市环境治理的效率、效益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失效。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治理理论在公共管理事务中的广泛而成功地应用,给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结构和治理目的等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也导致了城市环境治理的模式变迁。我国城市环境的合作治理模式是适应这种理论范式革命和公民社会不断发育的必然结果,强调在政府的主导下,以解决城市环境问题为焦点和目标,通过有效引导企业、非政府组织、公众、专家等多元主体的参与,综合运用多种治理工具,形成上下互动、资源共享的合作治理平台,最终实现多元主体的良性互动和有效合作,确保城市环境的良性发展。城市环境的合作治理模式具有主体的多元性、结构的网络化、工具的丰富性和方向的互动性等特征,是治理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在我国城市环境治理中的集中体现和运用。我国城市环境合作治理机制的实现需要:在激励机制层面,环境公益既是促使各治理主体积极合作的出发点也是治理目标实现的落脚点,合作意识与相互认同的“共意”成为城市环境合作治理的源动力和激励因素;在保障机制层面,相互承认的法权、相互承诺的信任和相互依赖的网络促进了主体沟通和信息共享,实现了治理主体间的“取长补短”和“互通有无”,有助于保障城市环境治理的有效合作和效益最大化;在制约机制层面,制度供给和环境合作行为的监督则有效地明确了主体责任并维护其权益,避免了城市环境治理主体的不作为和低效率,通过制度性纽带实现了城市环境各治理主体自身职责的履行和主体间的有效合作。我国城市环境的合作治理需要政府部门发挥“元治理”的作用,也需要环保组织、企业和公民等因素的积极参与,而这些因素的建构和完善需要循序渐进,因此我国城市环境的合作治理模式亦需分阶段和层次来加以推进和发展。根据城市环境治理主体间的关系、政府在城市环境治理中的地位、城市环境治理主体的主体意识和彼此间的信息交流及城市环境治理主体的彼此间的功能互补情况等,我们可以将城市环境合作治理细分为松散型参与、协同式服务和制度性合作等阶段。我国城市环境合作治理模式的推进和发展需要政府部门秉持公共情怀,摒弃部门利益,培育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拓展公民参政议政的渠道并提高主体意识和参政议政的能力与热情,这些因素的发展必将推动中国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建构起城市环境合作治理模式从而有效解决城市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