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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是古典契约法一切制度的核心。古典契约法以“唯意志”色彩为灵魂,契约自由意味着完全的、绝对的自由,体现的是形式上的正义。但古典契约法上的绝对自由并不意味着一切善物,若一味地强调合同当事人的形式平等与自由,不仅有悖法律的正义目标,而且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从而导致社会的动荡不安。主体间的经济实力造成的地位不平等和互换性的丧失,导致民法理念由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强制缔约伴随着对契约自由的矫正及实践契约的实质正义登上了历史舞台。强制缔约在实践契约正义、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成为现代契约法中不可忽视的现象,而我国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研究甚少,本文尝试对强制缔约制度进行探讨,并对完善我国的强制缔约制度提出了的见解。本文除引言、结语,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强制缔约制度的历史考察。首先介绍了古典契约自由的内涵及在实证法上的体现,并对古典契约自由进行了评价。接着介绍了古典契约模式的崩溃及现代实质正义的契约理论。从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的登场、从完全竞争市场到不完全竞争市场的出现,古典契约模式崩溃。最后介绍了强制缔约的产生、发展及价值。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有强制缔约制度的规定,强制缔约体现了契约正义对契约自由的矫正,对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重要作用。第二部分:强制缔约制度的基础理论。在这一部分,首先探讨了强制缔约的概念。在对狭义说和广义说进行分析评价之后,界定了强制缔约的概念,并分析了强制缔约的特征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分。然后对强制缔约制度进行了类型化分析:根据不同的标准将强制缔约分为强制要约与强制承诺;直接的强制缔约与间接的强制缔约;相对的强制缔约与绝对的强制缔约。最后介绍了强制缔约的理论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实质正义与弱势群体保护理论、权利滥用禁止原则。第三部分:我国强制缔约制度的现状及缺陷。笔者从强制缔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受要约人的承诺时间以及违反强制缔约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强制缔约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通过分析,我国强制缔约制度的立法缺陷主要有:强制缔约制度的适用范围狭窄;适用条件不明确;关于受要约人承诺时间的规定不全面;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法律责任不全面;缺乏关于强制缔约制度的总则性规定。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强制缔约制度的立法建议。针对上文已论及的我国强制缔约制度存在的立法缺陷,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强制缔约制度的建议:明确强制缔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明确受要约人的承诺时间;完善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法律责任规范;增设强制缔约制度的一般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