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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诞生后,逐步形成了以自主自愿、协商一致和开放的地区主义为特点的合作方式,即APEC方式。这一合作方式曾具有其合理性,发挥了重要的效能。但随着全球贸易体制和区域集团化的新发展,此方式的局限性开始显现,需要进行调整。
国际合作经济一体化、新区域主义及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为APEC的机制调整提供了理论框架。其中,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可较为直接地解释 APEC向更紧密的机制化方向发展的趋势。APEC模式问题完全是一个制度安排的问题,涉及到其制度安排是否处于均衡状态。通过对APEC作为一个区域论坛向自由贸易区过渡的政治经济分析,以及APEC发展趋势与欧盟发展历程的比较,可以发现,由于APEC松散、开放性的区域合作机制基于具有“隐形压力”约束力的承诺,合作“租金”仍处于耗散状态,APEC合作模式仍处于向均衡收敛的进程之中,并未达到合理或最优的组织结构。根据制度变迁理论,美国立场的转变而采取积极推动APEC机制化,则可能在APEC的制度变迁中形成“第一集团”,导致诱致性制度变迁,其路径依赖亦可能沿良性轨迹发展。
亚太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 of the Asia-Paci6c,简称FTAAP)模式成为APEC机制调整的一个重要选项。建立FTAAP,要具备的几个重要前提是:(一)APEC成员的政治支持。(二)保持与WTO的一致性。(三)达成高水平的贸易协议。(四)处理好与非APEC成员的关系。保持FTAAP的高质量是吸引APEC成员参与其中的关键。高质量的FTAAP将包括的要素有:(一)坚持《大阪行动议程》的基本原则。(二)产品涵盖范围将不涉永久的例外。(三)执行时间表应根据茂物目标的时间框架确定。(四)原产地规则要尽量透明、直白。(五)将APEC成员所做的承诺多边化。(六)保障条款应是透明和最低限度的。(七)反倾销在竞争政策项下处理,同时消除成员贸易问的反倾销程序。(八)政府采购实现自由化。(九)贸易便利方面制定专门条款,包括技术和职业标准的相互认证、规范海关程序、人员流动、电子商务及贸易安全。(十)知识产权的条款应平衡反映各成员的利益。(十一)争端解决方面要建立有效机制。
除FTAAP外,其他方案包括FTAAP的探路者模式及亚太单一市场(Single Market Agenda forAsia Paciflc,简称SMAAP)模式。SMAAP主张通过采取贸易便利化措施,实现亚太地区的产品标准相互认证、海关通关电子化、审计标准一致化和取消短期商业旅行限制等目标,建立一个商业便利的亚太单一市场。这将发挥APEC在贸易便利化方面的比较优势,但基本保持APEC机制上的原有特性。FTAAP模式将在四个方面给中国带来效益:(一)APEC贸易自由化的机制化。(二)市场准入、福利与动态效应。(三)协调APEC内FTA的发展。(四)促进大国和集团关系的整合。中国对FTAAP存在两个政策选项:(一)中国赞同建立FTAAP的建议并在这个进程启动后积极参与有关谈判。(二)在中国不参与情况下启动FTAAP,而中国可在认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再参与FTAAP进程。
无论中国是在初期就参与还在以后参与FTAAP,都需要解决几个关键性问题:(一)台湾的参与问题。(二)保证贸易协议的质量,使中国获得预期的效益。(三)不改变茂物目标的时间框架。(四)赞同改变APEC方式。(五)说服国内利益集团,处理好对敏感工业的保护。(六)平衡WTO与FTAAP的关系,不改变中国对全球贸易体制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