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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经济建设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暴露出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及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特别是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发展的“黄金时期”,有许多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往往只注重GDP的增长,却忽视甚至放任了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对环境和不特定大多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公共利益的侵害;另外,“无规矩难以成方圆”,针对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等问题,现有法律法规对如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法侵权企业怎样追责、对受害群体应以什么方式、什么标准进行补偿救济等问题均没有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即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相匹配的国家立法严重滞后;再次,社会及广大人民群众维权意识淡薄,当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发生后,往往存在不知起诉、不愿起诉、不敢起诉、无人起诉、无力起诉的问题,从而导致在我国对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上的保护仍然显得苍白无力。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探索构建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是中国法治进程中急需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在通过探究检察机关建立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用实证比较分析国内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最终对探索建立在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的检察监督权配置和程序设计提出了几点具体建议。本文第一部分为引言,介绍了论文选题的背景和写作目的、研究意义;第二部为对检察机关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进行理论研究,通过实证分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之现状、分析我国现有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缺陷来探讨在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必然性。通过理论研究来论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决定了其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诉的利益,从而得出检察机关应当被赋予原告主体资格。第三部分为通过对域外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不同国家检察机关职能及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所扮演的角色的实证分析,来论证我国检察机关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行性。第四部分为通过检察监督权介入民事公益诉讼路径分析和检察监督权配置的基本原则的设定来论证检察权能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配置。第五部分为基于前面理论分析、实践经验研究及检察权能配置的基础上从受理案件范围到调查核实及最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等几个方面来设计检察机关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