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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为什么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是什么?能不能发挥作用?是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本文主要运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第一章概述,首先质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企业改革司副司长刘东生对中国上市公司为什么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认识,他认为“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基于三个考虑,首先是因为独立董事不拥有企业股份,很少受内部董事的影响,能很好地保护小股东权益;第二,独立董事不在企业任职,能更有效的监督经理层;第三,独立董事多数是有专业背景的财务或市场专家,能做出适当决策。”笔者不敢苟同。首先,只因为独立董事不拥有企业股份,就能推断“能很好地保护小股东权益”,逻辑不通;其次,独立董事不在企业任职,其时间、精力、能力有限,是其有效监督经理层的障碍,而不是有利条件;最后,独立董事虽然是各方面专家,但由于竞业禁止的规定,使得同一个人无法在两个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中同时担任独立董事,这样,隔行如隔山,就会削弱他们决策的水平。笔者认为,独立董事制度不是随公司制的产生就有的一项制度,是为治愈公司运作中存在的弊病的一种手段而建立的。不同的股权结构就有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文从分析股权结构出发,指出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弊病,然后确定独立董事的职责和功能,最后评析独立董事能否发挥作用。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基础前提,也是独立董事能否在董事会中发挥相应作用的关键所在。因此本文第二章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分析。首先,区分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与独立董事,指出独立董事的外延小于外部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故又称之,独立的外部董事或独立的非执行董事。其内涵包括两层含义,<WP=3>一是他们是“外部人”,二是他们是“独立人”。然后分析独立董事的独立,指出独立董事的独立有两个层次上的含义,一是形式上的独立,即独立董事在社会公众面前没有表面上给人一种会影响其独立性的因素存在;二是实质上的独立,即独立董事不存在与管理层或大股东、公司有重大利害关系而影响其独立判断。最后,概述各国对独立董事的界定,从中可以看出,形式上的独立规定比较容易,因而规定详细,而实质上的独立很难从法律上加以规定。所以已有的制度规范都主要是从独立董事的消极任职资格入手来判定其“独立性”的。这种缺憾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第三章,研究美国独立董事制度。首先介绍了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沿革,然后探讨美国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原因。在公众公司中,由于股权的高度分散,出现所有与控制的分离,产生委托――代理问题,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是为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以加强其监督功能,降低代理成本。最后,分析独立董事在公众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从监督财务、决定报酬、更换高层管理人员三方面评析独立董事的作用,指出独立董事并没有完全发挥其作用,但是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占有一席之地。第四章研究中国独立董事制度。首先分析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其特点是国有股、法人股占有绝对控股地位,公众持股分散。然后指出上市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政府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监事会“失灵”;不公平关联交易侵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其次介绍我国立法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希望独立董事发挥的作用是:监督公司管理层,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制约控股股东,防止不公平关联交易的发生;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最后,通过分析,笔者认为独立董事不能发挥作用。从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对比,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即忽视一国国情,盲目引进一项制度,其成本高昂,作用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