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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蕲水的基层组织的划定,继承了宋代编制都保的原则——“税不出乡”,乡制得以保留下来。而里甲制以“务不出本都”为原则,又在“都”的范围进行编排,这样就形成“乡—都—里”的基层区划。明朝中后期,里甲制发生松动,里数减少,成化年间重新编排里甲制,都、图、里数均有不同程度的缺失,在这种情况下,“图”成为比乡小一级的税收单位,在乡之下实行以“图”为单位的编审制度,按“图”收税,形成了图不出乡的“乡—图”制度,但由于旧制度的约束,仍保留了明初的都、里、甲组织。万历九年,以五乡为单位,蕲水进行土地清丈,作为丈量的成果之一,形成了五乡分区丈量总图和五乡分区丈量图,以实际亩土地进行比较精确划分,出现了“区”、“小区”层级,蕲水的基层组织出现了新的变化。但无论如何变化,“乡”始终是县级之下赋税单位中一个有意义的单位。 从明初实行“乡—都—里”制,到成化年间的“乡—图”制,再到万历九年之后出现的“区”、“小区”等区划层级的出现,蕲水的基层组织似有繁琐化的趋势,这一现象与明代传统的基层组织变化的总体不太一样。 一般认为,明代基层行政的趋势由繁琐走向简单,赋役制度也因“一条鞭法”的推行趋于简单化,但从明代蕲水的基层区划的变化和赋役制度的变化来看,蕲水与传统上的制度变化大相径庭,蕲水的个案为研究明代地方基层行政区划和赋役制度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反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