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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模板,是由一系列具有内在联系的节目元素组成,塑造一个特定电视节目的独创性的结构或框架。随着电视传播业的蓬勃发展,大量的优秀电视节目模板在世界范围内不断涌现,电视节目模板的全球交易额持续攀升,2006年到2008年期间模板的全球交易额已达到93亿欧元,并且每年以超出10%的速度迅猛增长,可以说,电视节目模板已逐渐发展成一个极具商业价值、前景广阔的全球性产业。然而,迄今为止,电视节目模板在法律上的地位还很不明确,作为一种新型的智力成果,电视节目模板能否纳入以及如何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在理论上仍然缺乏详细的论证。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在理论研究中所面临的困境以及模板产业所蕴含的巨大经济价值,使得这个课题有着较为广阔的理论研究与发展空间。本文在阐述电视节目模板基础理论的逻辑起点上,梳理了国内外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的司法实践,不仅揭示了世界范围内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现状,而且分析了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之所在,并由此提炼出理论研究中的两个核心的难点问题:(1)“如何界定电视节目模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法律地位”;(2)“如何确定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边界”。全文紧紧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研究,得出结论:电视节目模板是一种复合型的新型智力成果,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应当以著作权法的保护为基础,辅以商标法与专利法,形成多方位、立体化的保护体系。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介入,有助于改变相关利益群体的行为模式,具有重要的法经济学意义,过于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剽窃行为泛滥,创新者难以实现其创新利益,抑制了创新者的积极性。从中国电视节目模板产业发展的角度,本文认为,针对电视节目模板,应当以“创新优先,兼顾传播”为价值导向,采取电视节目模板的强保护模式,加强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鼓励创新,提高创新水平,并形成“创新-出口-利润-创新”的良好利益循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