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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政府应当建立民主、法治、服务等新的治理理念,在新的历史时期,最重要的就是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从以权力管制为主转变为以服务为主。授益行政行为作为一种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行政作为方式,在现代行政中越来越能显现出它所蕴含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高等教育领域里同样存在数量庞大、种类繁多的授益行政行为。近几年来,高等教育授益行政行为出现的立法不规范或空白、概念使用混乱、适用范围狭窄、程序不完备等问题,亟需解决。高等教育授益行政行为是牵涉到教育学、高等教育学和行政法学等学科的交叉问题。高等教育授益行政行为的系统研究不仅有助于丰富高等教育领域里政府行为的理论研究,对高等教育法制建设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将从行政法学的视角,归纳高等教育授益行政行为的主要类型,初步分析我国各类高等教育授益行政行为的现状,并在指出问题存在的同时,提出完善高等教育授益性行政行为的若干对策与建议,以实现教育法治与大学自治。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高等教育授益行政行为进行了法理分析。首先对高等教育授益行政行为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并总结出其基本特征;然后通过对高等教育授益行政行为法律性质的分析,梳理出高等教育行政许可行为、高等教育行政给付行为、高等教育行政奖励行为、高等教育行政指导行为、高等教育行政合同行为五种高等教育授益行政行为类型;最后分析了高等教育授益行政行为的构成。第二部分重点分类介绍了前述几种高等教育授益行政行为。由于当前学界对高等教育行政许可行为的研究已经很多,关于其性质的界定也不再存有很大的争议,再花大篇幅分析意义不大,所以这部分将重心放在另外四种授益行政行为上,通过对它们的分析来探索目前学界在这方面的研究空白领域,丰富、完善高等教育领域里授益行政行为的类型。第三部分总结了我国高等教育授益行政行为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在制度设计上欠缺严密性、合理性、科学性,主要包括制度设计理念、制度设计覆盖的范围与制度设计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对我国高等教育授益行政行为提出法治化完善的建议,指出完善的途径就是要有一套严密、合理、科学、高效的制度设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高等教育授益行政行为的规范与控制,推动高等教育的法治发展,真正的实现依法治教、促进教育公平。然后分别从完备制度体系、明确主体责任制、修改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健全程序规定和法律监督体系、丰富法律救济途径等方面着手,对高等教授益行政行为加以科学与系统的规范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