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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的普及与进步使得网络成为现实生活之外,社会活动的重要领域。众多经济和社会行为在网络上进行,不可避免的带来了网络犯罪。那么提供平台服务的网络中介平台服务商,是否会因为发生在自己管理的网络平台上的犯罪行为承担帮助责任,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是称为网络中介平台中立帮助问题。网络中介平台中立行为与一般的中立行为既联系又区别。同一般中立行为一样,可罚性的来源是其帮助行为客观上造成的法益侵害性。但作为司法机关掌控薄弱的特殊行业,网络中介平台在进行中立服务的时候应当承担比一般社会成员更高的谨慎义务。换言之,性质、要件类似的中立行为,可能由于发生在网络中介平台而被评价为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但如果发生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其他行业,则未必作出如此评价。本文通过介绍国内外关于中立帮助问题、网络中立帮助问题的理论与案例,分析网络中介平台服务行业行为与其他类型中立行为的区别与联系,旨在通过借助对中立帮助问题的不同解读,讨论网络中介平台中立行为成立可罚的帮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并明确网络中介平台中立行为具备可罚性的主客观边界条件,指出可罚、不可罚的事实推定的条件、原则与原因,阐述对该问题的一般处理原则与应对思路,并就可罚的事实推定的情况提出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