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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行之有效的司法途径之一。2015年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通过探索已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由于其处于初创阶段,当前该诉讼制度并未明确特殊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使得该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存在理论支撑不够、立法供给不足及司法判决不一的问题,严重阻碍了其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职能的充分发挥。证明责任被称之为“民事诉讼的脊梁”。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将直接关乎到此项制度能否切实有效地发挥其效用,同时将关乎环境公共利益能否得到切实保护。基于此,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检察机关与其他主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对比分析,推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必须遵从特殊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继而梳理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发现该诉讼制度尚存在特殊证明责任分配立法阙如、侵权事实证明责任司法适用错乱、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配置错位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细化侵权要件的特殊性证明责任、构建多元化证明标准及完善证明责任保障制度的对策出路,以期能使该诉讼制度的证明责任分配更加合理公平,使得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挥其最大效用,从而有效维护环境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