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在犯罪故意成立的视野范围内探讨违法性认识的一些基本问题。本文主要分为违法性认识的界定、违法性认识的构造、违法性认识的价值三个部分。 在第一部分中,笔者通过对违法性认识与行为的违法性和违法性认识与事实性认识这两组基本关系的简析,对违法性认识作一界定,得出结论:作为与主观的违法性论密切联系的问题,违法性认识是以事实性认识为基础的,是对行为的形式违法性的认识。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在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规范,即使没有认识到行为的实质违法性,就能认定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 本文的第二部分关于违法性认识的构造问题,主要从内涵和认识的程度两方面进行论述。笔者认为,应当把违法性认识的内涵理解为违反法律规范或法律秩序的意识,并且,这种认识在程度上只要是直接的、现实的即可,并不是指确定的认识。 第三部分在介绍、评析国内外主流学说的基础上,通过对违法性认识与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关系的论证以及优劣的比较,得出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应当是对行为的违法性认识的结论,从而肯定了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价值。最后,在违法性认识的司法认定上,提出应由司法人员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依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进行判断,并且建议借鉴日本刑法理论和实践经验对一些特殊情况做出例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