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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拒证权是证人特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在特定的情况下赋予给亲属证人免于作证的一项权利,乃证人负有作证义务的例外。亲属拒证权顺应了人类“爱自己及亲属”的人性本能,也体现了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有限妥协和让步。现代大多数法治国家都普遍承认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享有拒证特权。无论是两大法系国家,还是我国的港、澳、台地区对这一制度理论成果的研究已经是汗牛充栋,相关的法律制度也业已成熟。然亲属拒证权在中国,既可以说是一个古老的制度,也可以说是一个新鲜的制度。亲属拒证权可以追本溯源至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延续了数千年的“亲亲相隐”制度,而且却在近现代中国法治进程中销声匿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它经历了1979年的制定,1996年的“大修”,以及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的再次修订,而亲属拒证权也终于在此次修正案中“千呼万化始露头角”——要求证人在出庭作证的前提下法院不得强制被告人的近亲属出庭作证。亲属拒证权能够入律,是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和人本等因素,是情、理、法融合的产物。论文通过阐述亲属拒证制度的理论基础及法律意义,回顾亲属拒证制度的历史发展,分析我国亲属拒证制度的实施程序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该制度的改革完善意见。 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亲属拒证权的概述。这一部分主要论述了亲属一词与亲属拒证权的含义、亲属拒证权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关系、亲属拒证权的理论基础以及亲属拒证权的法律意义。 第二部分:亲属拒证权的制度变迁。这部分主要论述亲属拒证权在近代中国法治的徘徊前行,亲属拒证权入律的宏观背景,以及修正案引入亲属拒证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部分:亲属拒证权的实施与完善。这部分主要论述亲属拒证权实施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亲属拒证权实施过程中的权利主体、受案例外及禁止滥用的情况,以及亲属拒证权实施的环境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