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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平行进口是指一国内的进口商,在未经本国内商标权人同意或者授权的情况下,从另一国进口带有相同商标标识的产品到本国进行销售的行为。商标平行进口是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矛盾冲突不可调和的产物。商标平行进口不仅仅只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而且还事关国家的对外贸易制度与国家经济利益。因此,研究商标平行进口并学习发达国家处理这一问题的做法和思路,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而且对于对完善我国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都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了有关商标平行进口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并指出,各国对待商标平行进口的态度之所以不同,主要是因为对多种理论原则和利益冲突的取舍不同。其次,通过对所选取的欧盟、美国和日本三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考察,总结出它们对待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立法经验。最后,指出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所存在的立法缺陷,并通过学习和借鉴上述三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并结合我国自身实际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思路。
正文包括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商标平行进口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包括商标平行进口的概念、特征、表现形式以及形成原因,并进一步分析商标平行进口中所存在着的多种理论原则和利益的冲突,即权利穷竭原则与地域性原则的冲突;个体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冲突以及贸易自由主义与贸易保护主义的冲突。
第二部分主要对选取的三个国家和地区有关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了考察,从而得出它们对待本国或本地区商标平行进口的做法:欧盟为了保证国与国之间商品的自由流通,在其成员国范围内并不禁止商标平行进口,但是在针对欧盟成员国以外商品的平行输入问题上,欧盟是绝对禁止的;在美国,原则上未经美国商标所有人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得进口带有其商标标识的商品,除非存在“共同控制例外”并且平行进口的商品与国内的商品没有实质上的差异;在日本,商标平行进口原则上是允许的,但是,如果销售的平行进口商品妨碍了注册商标的出处识别机能,或者平行进口的商品与日本商标权人的商品在该注册商标所保证的产品品质上存在实质性差异的话,则商标平行进口为法律所禁止。
第三部分主要讲了我国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和争议。在我国,由于缺乏规制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导致我国法院在审理同种商标平行进口案件时往往出现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国内的学者在如何对待商标平行进口这一问题上也存在很大的争议,一时难以达成一致。本文观点认为,在我国,应当原则上同意商标平行进口,但对于一些明显会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商标平行进口则要明令限制或者禁止。
文章最后一部分在立足我国国情,学习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技术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进行商标平行进口立法的思路,即不直接在《商标法》中规定有关商标平行进口的条款,而是在其他单行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相关条款。并提出了在其中增设规制商标平行进口条款的几点建议:即原则上应允许商标平行进口,但是对于那些可能破坏国内相关产业,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破坏国内商标权人商誉的商标平行进口行为应当予以禁止,并明确规定平行进口商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