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实际施工人挂靠经营一直是建筑领域内最为典型最为普遍的违法现象。在挂靠经营的情况下,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为了隐瞒挂靠事实,往往采用内部承包等合法形式实施挂靠行为,使得挂靠行为难以鉴别。另外,虽因挂靠行为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挂靠人已实际完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内容时,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保护。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挂靠行为的认定过于原则且无具体的认定标准,对于如何保护实际施工的挂靠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亦语焉不详,这就使得在审判实务中处理涉及建设工程挂靠纠纷时,容易对法律适用、处理方式等问题发生争议。实务界对于此类问题的法律适用认识并不统一,从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不仅影响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统一性和审判的效率,还不利于保护实际施工的挂靠人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将从笔者在审判过程中遇到的真实且具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入手,就审理该案的过程案件本身所折射出的主要争议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即: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何区分内部承包和挂靠行为?挂靠人如何向承包人、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挂靠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优先受偿权)?通过对争议问题的分析,笔者将提出区分内部承包和挂靠行为的主要方法,并认为挂靠人系依据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向承包人主张权利,以及无资质而借用资质的挂靠人可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绍案情。该部分具体介绍笔者承办的涉及建设工程挂靠行为的典型案例,即谭培亮诉北城致远公司、移动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介绍。第二部分是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主要包括:谭培亮与北城致远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与请求权基础如何认定;谭培亮与移动重庆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请求权基础如何认定;谭培亮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等问题。第三部分为对案件相关争议焦点的评析。该部分分为三小部分:首先是对谭培亮向北城致远公司主张权利的法理分析,详细分析内部承包与挂靠行为的异同,以期在“以内部承包的名义,行挂靠之实”的情况下准确认定挂靠行为,并提出挂靠行为无效的情形下,挂靠人向承包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观点。其次是对谭培亮向移动重庆分公司主张权利的法理分析,提出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挂靠人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实际施工人的名义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性质仍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观点。最后是对谭培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理分析,提出应承认挂靠人是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的观点。第四部分为处理意见。笔者将在上述法理问题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案情进行论证,针对谭培亮的具体诉讼请求,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希望能够为涉及挂靠行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工作提供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