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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当前理论界争议较多的受贿罪共同犯罪若干问题进行了一些粗浅的探讨,就受贿罪共同犯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共同受贿问题”,笔者认为各行为人一般来讲均构成受贿罪,但也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是共同受贿成立的前提;二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级别)的高低,不能作为划分共同受贿的犯罪人中主犯、从犯、胁从犯的依据。对“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问题”笔者结合当前学术界存在的争论,对下列问题进行了探讨:①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自然人能否成为受贿罪的共犯;②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自然人能否成为共同受贿犯罪中的共同实行犯。③国家工作人员与其有共同财产关系的人共同受贿分析、认定。④国家工作人员与无财产共有关系的人共同受贿认定、分析。在第一个问题中,笔者对学术界存在的肯定说与否定说的争论,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认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自然人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在第二个问题中,笔者主要探讨的是无身份者能否与有身份者构成纯正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再次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即赞成无身份者可以与有身份者构成纯正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并说明了理由。第三个问题中,笔者主要是探讨了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在共同受贿犯罪中的性质认定和行为类型。第四个问题中,笔者重点研究了国家工作人员使请托人向第三人提供贿赂的共犯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教唆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索贿行为问题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收受或索取财物行为的问题。对“单位参与的共同受贿问题”笔者就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参与实施受贿犯罪的情况分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①单位能否作为共同犯罪主体;②单位与单位共同受贿问题的认定;③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受贿的问题的分类。在第一个问题中,笔者阐明自己赞同肯定说,并说明了理由。在第二个问题中,笔者根据参与共同受贿单位的不同性质进行了分别阐述。在第三个问题中,笔者把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受贿的犯罪人分成二类,并一一做了详细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