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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逐步完善,票据作为一种交易、信用和融资等的工具,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显突出。WTO的加入则对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正式实施(1996年1月1日)已近9年,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商品流通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应看到,当前我国的经济环境与9年前相比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经济活动更加复杂,因此,《票据法》就相关问题的规定也就显得力不从心,票据代理法律制度便是其中之一。我国《票据法》有关票据代理制度的规定仅见于该法第5条和第7条,且内容笼统,不具可操作性。而在有关票据代理的理论研究上,大多数学者只是在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的前提下,把票据代理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代理行为来论述,忽视了票据法本质的属性,即票据法是商法的一个分支。商事代理制度是商法理论的重要部分,也是由民事代理理论发展而来,但与之又有明显区别。所以,忽略了对票据代理与商事代理关系的研究,简单地作出“票据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代理”的结论是具有片面性的,也不利于我国票据代理理论的研究和实务的发展。 本文通过票据代理与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的比较分析,揭示出票据代理的本质——一种特殊的商事代理,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几种具体的票据代理行为以及与其有关的伪造票据的问题,继而指出我国立法的不足。在文章最后,结合票据代理的本质,提出完善措施以期弥补现行《票据法》的不足。 全文共分四章,约36,000字。 第一章简单概括了两大法系有关票据代理产生的不同理论基础,介绍了票据代理的概念,并通过与民事代理、商事代理的比较,着重揭示了票据代理的本质,即特殊的商事代理。为下文的论述理顺思路与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章集中分析论述了几种具体的票据代理行为。由于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对票据代理作出不同的分类,因此本部分论述这些具体行为的侧重点并不相同。第一种分类主要介绍了我国与两大法系在票据代理制度上的差异;第二种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