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案件是商标确权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商标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对注册商标权有效性产生争议,当事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如果当事人不服商标无效宣告裁定,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这一模式中,只有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具有审理无效宣告请求的权力,而法院仅可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对无效宣告行政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然而,随着我国商标申请注册量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案件数量的飞速增长,当前模式的弊端日渐突出,出现诸如纠纷解决程序反复、效率低下以及诉讼主体地位失衡等问题,因此广受诟病。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现有模式的不足进行了广泛讨论,提出了一些优化或者改革建议。而这些现实问题及其应对建议,本质上是围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纠纷解决的司法裁判权问题产生的,即是否要赋予法院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纠纷的最终裁判权和独立裁判权。这一问题关系着当前模式能否改革,以及如何改革,对我国商标确权纠纷解决与商标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将立足于不服商标无效宣告裁定诉讼性质的认定与宣告商标无效的裁判权归属两大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一个既具有理论可行性,又能回应现实需求的法院裁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纠纷的方案。本文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章梳理了我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纠纷解决的现状,并对其中存在的法院不能裁判商标权有效性争议的问题进行重点阐释分析。一方面,从不服商标无效宣告裁定诉讼性质认定问题切入,分析了现行法律将此类诉讼定位为行政诉讼所带来的问题与后果,并讨论了当前存在的“行政诉讼说”与“民事诉讼说”的争论。另一方面,从宣告商标无效的裁判权归属问题着手,分析了立法只允许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商标无效是对当事人的纠纷解决途径选择自由的不合理限制,同时还带来效率与公正问题。此外,也探讨了关于是否应当赋予法院独立裁判权力的争议。第二章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纠纷的司法裁判权进行了理论证成。一方面,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纠纷属性与商标无效宣告裁定的权力来源两个维度,对不服商标无效宣告裁定诉讼的非行政性进行论证,得出此类诉讼应为民事诉讼的结论,即法院应具有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纠纷的最终裁判权。另一方面,从民事诉讼法理论出发,对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民事诉权基础进行分析,得出当事人享有相应的诉权,而法院具有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判决的职责与权力的结论。第三章提出了构建我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司法裁判的立法建议。一方面,从立法上明确不服商标无效宣告裁定诉讼的民事诉讼定位。其中,确立依申请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的“准司法程序”地位。对于商标无效宣告后续司法程序,实行两审民事诉讼程序。另一方面,赋予法院独立裁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权力,允许当事人基于相对事由向法院提起无效宣告之诉;同时确立商标无效抗辩制度,允许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提出商标无效抗辩,但法院审理须遵循有限性原则和相对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