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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70年代的世界八大公害事件至今,伴随着世界环境危机的日益严重和环境保护理论研究进程的不断推进。时至今日,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各国纷纷在宪法中予以明确确认。
保护环境的法律实质暨保障公民环境权的有效实现。宪法法定、相关部门法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化和公民个体的合法、合理行使是公民环境权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公民环境权的公益性、社会性和行政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多样性,以及行政法所特有的制约与激励机制,为公民环境权的行政法保护提供了良好契机。
文章在引言部分对环境权与公民环境权进行了理论比较,对公民环境权的产生、确立及其理论研究现状作了简要的介绍和评析;第一章,界定了公民环境权的概念,分析了行政法及其实现机制保护公民环境权的经常性、监管性和预防性优势,对公民环境权的行政法保护机制、环境行政法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进行了论述,明确了公民环境权的理论基点;第二章,分析了我国现有的环境行政法律制度和主要实现机制所存在的问题及表现,尤其是对于公民环境权利意识的淡薄和相关制度的缺陷进行了反思;第三章,以法律至上、以人为本和行政法的均衡理念作为公民环境权行政法保护的法律理念;最后,对我国公民环境权行政法保护的完善提出了理论建言,并分别从完善公民参与机制和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深化权利本位理念以及环境行政法制体系的完善进行了相应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