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下中国,群体性事件是一个让官方和学者都深感复杂和沉重的话题。群体性事件频发,是这一历史时代的产物,与我国社会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社会结构重组有着密切的关系,另一方面与民众的权利意识觉醒有关。无论是从学术界的调查研究还是媒体的报道或者官方的态度都已表明,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社会的重大问题之一,因此,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不仅有深刻的理论意义,更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群体性事件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多方面,因此对其研究不能拘泥于法学或某一单一学科。法社会学研究着眼于在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中发现法律,在既定的法律中观察和理解社会,这种兼容并包的认识活动,无疑为法学研究开辟了一个更为广阔的研究空间。从法社会学视角,分析群体性事件运作的内在机理、衍生的社会根源,对规范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在我国当下社会中的运行状况进行考察,勾勒出群体性事件的大致图景,总结和概括转型期群体性事件发生机制,分析官民之间紧张关系形成的根源,在此基础上探索治理群体性事件的可能路径,一方面丰富了治理群体性事件的理论资源,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利用法社会学理论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由于学科理论视角的差异,社会学力图用冲突说明一切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而法学研究则要求具体到现实的社会制度、社会结构,即从既定的社会秩序要求出发,认识和评价作为特定冲突的社会现象。因此,从社会学视角上看,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学本质是社会冲突的集中表现。充分认识到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学本质意义在于,社会主义阶段仍然有社会冲突,冲突本身并不可怕,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是化解社会冲突,关键是如何使社会冲突在体制内得到化解。群体性事件既有正功能又有负功能,不必将群体性事件“妖魔化”。而从法学视角上看,群体性事件是利益主体对自身利益的救济行为,是在或没有借助公力救济或公力救济不畅的情况下而采用的救济行为。尽管群体性事件采取的救济方式与单个主体的私力救济方式有所不同,但从目的上看,利益主体为了实现权利,采取集会、游行、示威甚至冲击国家机关等方式,是为了造成社会影响,引起政府或高层的关注,促使对方做出让步,故与私力救济所要达到的效果有异曲同工之处,因此群体性事件是私力救济的一种表现方式。这种私力救济可称为制度外的私力救济。由于保障权利、主张正义、获得正义感等为当事人采取私力救济手段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因此,尽管随着人类文明的进程,制度外的私力救济被视为弘扬“法治”主旋律里的不和谐音符而逐渐被取代或否定,但我们依然发现私力救济这种游走于法律边缘的权利救济方式有其存在的正当性,私力救济与法治并不相悖。从这个意义上说,群体性事件在一定范围内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在现代法治社会,对其态度应当是,排除暴力型群体性事件,拓宽、完善、畅通公力救济渠道,把制度外的私力救济纳入到制度内的私力救济或公力救济的范畴之内。如何将制度外的群体性事件纳入到制度内范畴中来,西方一些国家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理念和处置模式给我们提出了有益的借鉴。西方国家历史上注重对私权的保护,因此,采取较为宽容和开放的态度对待类似群体性事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理性的社会沟通渠道、多元的社会控制手段、规范灵活的处置办法等一系列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机制。但是,对于西方的理论和做法,我们不能照搬照抄,必须从中国的具体情况出发,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群体性事件治理模式。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实践,经历了初步探索、曲折发展、继续探索、创新性发展四个历史阶段,与此对相应,其治理理念也经历从人民内部矛盾理念、阶级斗争理念、安定团结理念到和谐理念转变,处置方式也经历了从说服、对抗、压制到多元处置方式的转变。这些转变透视出中国国家和政府对群体性事件性质的认识不断深化,对有效地预防与处置群体性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治理理念上仍存在着政治处理为主、把公民当成治理的对象的问题,在处置方式上还没有形成以法律调处为主导的处置机制,在处置手段上还存在方法简单、方式单一、粗放等问题。为了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群体性事件治理模式,还要深入分析在中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运作的内在机理,以及群体性事件衍生的根源。群体性事件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运作机理必然经过这样三个阶段:从参与的主体来看,分散的个体经过组织动员,形成具备共同行动基础的群体;从行动的过程看,分散的个体行动须在一定因素的作用下向集体行动转移;从行动手段选择来看,参与者或多或少都会首先运用国家制度空间提供的合法性手段,最后才会选取暴力手段。因此,不论是行动过程还是行动手段的选择,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都是一个重要的研究对象。从参与者的成份构成上看,在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呈多元化趋势;从参与者的权利义务状况上看,参与者多是在利益表达、社会资源的分配上处于弱势的群体,其生命健康权、社会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救济权受损,是其选择群体性事件的内在动因;从参与者的心理状况上看,社会剥夺感的存在,使参与者的心理极不平衡,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从众心理、法不责众心理、逆反心理是参与者形成群体的必不可少的因素;从参与者的经济利益上看,作为理性人,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在行为选择机制上总是要考虑成本与收益的。群体性事件产生还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等外在根源。社会转型期带来的社会失范、社会控制力下降、社会阶层的刚性化等问题,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社会根源;民众政治参与的困境、政府权力的异化,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政治根源;因贫富分化造成的经济结构上的失衡,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经济根源;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冲击与困囿,是群体性事件衍生的文化根源;法制上的漏洞与失范、公力救济渠道的不足与不畅,是群体性事件衍生的法制根源。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告诉我们,风险已成为当代人类不可规避的境遇。群体性事件是风险中的重要表现形式,因此探索一条比较科学可行的治理群体性事件的可能路径,已成为我国学界和实务界极为紧迫的工作任务。结合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应首先实现治理理念上的转变,即思维方式从斗争哲学到和谐哲学的转换;双方关系从权利与权力的紧张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互动;控制手段从重视政治控制到以法律为主导的多元社会控制的转换;处置策略从事后处置到综合治理的转换。从宏观预防机制上,构筑利益调节机制、利益表达机制、社会沟通机制、社会宣泄机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权力制约机制等以法律调控手段为主的综合治理平台;在对群体性事件的具体处置上,建立完善科学的预警机制、理性的处置策略、妥善的事后处理机制,从而实现对群体性事件的全方位预防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