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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使得股东和债权人之间产生了一种代理关系(Jensen and Meckling,1976;Smith and Warner,1979;Watts and Zimmerman,1986)。由于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契约双方动机和利益的不一致,这种代理关系是有成本的。因此,担保作为降低债务契约成本的一种有效机制应运而生。一直以来,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间接融资受到企业资信度和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困扰。为了防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违约风险,银行普遍要求借款企业提供抵押担保或者第三方担保(梁鸿飞,2003),并且中国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具有保证担保偏好和连续性特征(马亚军、冯根福,2005)。担保不仅可以起到信用判断、证明的作用,而且还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因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上市公司合法寻求贷款担保人或为他人合法提供担保,是正常的融资行为。
国外针对担保问题的研究在过去30多年来一直是金融经济学最活跃的前沿领域之一,并且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纵观西方有关融资担保理论的研究,其主要关注的是借款人自身的抵押、质押等担保而很少涉及第三方担保,即保证担保的研究,这主要与西方普遍存在的公司产权清晰、内控机制有效,相关法律完善、各种市场机制成熟、多种融资渠道通畅的经济背景有关。由于存在制度背景、信贷文化、金融市场的市场化程度等方面的差异,我国的保证担保交易尤其普遍。国外对于抵押、质押担保的研究主要把抵押品或质押品看作可以降低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程度的一种有效机制,并进而研究其与各种担保条款(利率、期限以及相关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指标)之间的关系。而在中国,对于这种普遍存在的保证担保交易来说,由于不涉及任何抵押品或者质押品,完全靠的是第三方的信用为借款人担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如何来降低其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呢?当然,如果对于信用质量很好的借款人来说,银行完全可以只凭借借款人的这种信用质量为其提供贷款;而对于信用质量差的借款人来说,或者说对于会计信息质量较差的借款人来说,由于借款人的信息透明度较低,银行对其监督的成本较大,其会通过何种替代机制来解决这种问题呢?目前国内对第三方担保的研究主要从风险分担的角度来考虑分析第三方的担保具有的危害程度,而本文则从信息传递的角度认为这种保证担保交易也存在好的一面。本文认为,在上市公司之间的保证担保交易中,担保公司的高会计信息质量可以作为被担保公司的“泛抵押品”,这种“泛抵押品”可以向银行传递一种“硬信息”(即高质量、高透明度的会计信息),其同样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债务契约机制来降低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同时,银行和投资者可以通过对担保公司的高质量信息环境的观察和监督,进而可以了解或推测更多有关被担保公司的相关信息,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被担保公司的信息环境。
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来探讨保证担保交易的信息传递作用。首先,担保交易之前担保公司与被担保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差异;其次,担保前后被担保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变化研究;最后,上市公司之间第一次保证担保交易“信息传递作用”的经济后果。
本文以我国转轨经济环境为研究背景,以两个上市公司之间的第一次保证担保交易为研究对象,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和信息传递理论,通过对我国沪深A股市场2001-2006年间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发现:
首先,在担保交易发生之前,担保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显著高于被担保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当担保借款来自国有银行以及被担保公司为国有企业时,担保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高于被担保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这种差异会减弱。此外,在扩展性分析中,本文还发现担保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与被担保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之间呈负相关关系,并且当担保借款来自国有银行以及被担保公司为国有企业时,这种负相关关系会减弱。
其次,相对于担保交易发生之前,被担保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在担保交易发生之后没有显著变化。如果按照担保交易发生之前被担保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高低进行分组之后发现,相对于担保交易发生之前会计信息质量较好的公司,担保交易发生之前会计信息质量较差的被担保公司在担保交易发生之后的会计信息质量会变得更好;在敏感性检验中,当根据两个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进行分组时,我们发现,相对于关联方担保交易来说,非关联方担保交易中的被担保公司其在担保之后信息质量变化的更好。
最后,被担保公司在担保交易之后的股票价格同步性(Synchroiucity)显著降低、股票报酬的特质性波动(Idiosyncratic volatility)显著升高。当按照担保交易发生之前被担保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进行分组后我们发现,担保交易发生之前会计信息质量差的被担保公司在担保之后其股票价格同步性降低的更多、股票报酬的特质性波动上升的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