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众筹是一种新旧结合体,既有悠久的历史,又具有新的时代内涵。作为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产物,众筹“大众小额”的特征更加突显,其中股权众筹作为重要的融资方式发展迅速,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渠道。股权众筹本土化之初法律性质备受争议,立法探索引发关于股权众筹、私募股权融资及私募基金的概念之辩。股权众筹快速发展的同时,面临众多风险,亟需监管和控制。立法进程远远落后于行业发展速度,股权众筹实践中问题层出不穷,所涉及司法案件尚少但对众筹影响重大。目前的立法仍然局限于股权众筹的法律性质界定。本文将在分析股权众筹制度需求的基础上,从比较法研究角度,分析域外不同的立法经验,提出构建股权众筹法律制度的建议。本文正文部分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股权众筹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首先介绍股权众筹的概念,并通过辨析其与私募股权融资、私募股权基金的区别揭示股权众筹的民间融资本质。其次介绍与投资者、融资者与众筹平台三方主体相关的风险。第二部分分析股权众筹的制度需求。第一节梳理目前的股权众筹立法;第二节从股权众筹行业实践与司法实践角度分析股权众筹立法的潜在空间;第三节讨论初步立法探索的困惑之处,分析立法进程中对股权众筹定性的偏颇、停留在概念上的反复修正;第四节从法律障碍、投资者保护需求及投资利益实现角度分析构建股权众筹法律制度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从比较法研究角度介绍域外不同的股权众筹立法经验并尝试分析其优势与不足,即以澳大利亚明确适用现有法律法规的保守模式、美国通过立新法修改豁免制度并建立单独的股权众筹监管规则的模式、欧盟要求适用已有的相关指令但允许成员国各自立法调整的模式。第四部分提出股权众筹法律制度框架,首先在前文比较法研究基础上分析我国股权众筹法律制度定位,其次建议通过制定与完善证券豁免制度,化解现股权众筹的法律障碍,最后回归融资方、投资者、众筹平台三方主体,提出股权众筹的单独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