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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就像被所罗门囚禁在魔法瓶中的那个巨大的魔鬼①,它既能给人类创造巨大的财富,同时,其巨大的危险性也足以毁灭人类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又处于经济腾飞和城市化进程的社会转型期,对能源的需求量极其巨大。然而,环境日益恶化的压力又迫使我们必须限制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的使用。因此,安全高效地利用核能、发展核电是我国无法回避的选择。为了实现对核能、核技术的安全运用,既要靠科技,又要靠教育,还要靠法制。核安全法制建设是我国安全高效地利用核能与核技术的重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我国核安全法的基本法律,在其统领下,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一系列有关核安全的行政法规形成我国核安全法的主干部分,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国家核安全局制定发布的众多关于核安全的部门规章则构成我国核安全法的枝权部分,此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有关核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核安全的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也是我国核安全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核安全的国际法律文件互为补充,使我国核安全法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但是,当前我国在核安全法制建设方面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借鉴国际社会和核先进国家的有益经验,立足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的实际,总结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和完善我国核安全法制建设,是现实赋予我们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核能与核技术的利用,我国核安全法制建设的现状和有待完善之处,国际社会与核先进国家核安全法制建设对我国的启示作用,以及健全完善我国核安全法制建设的思考与建议等方面,阐述了作者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