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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生活中会出现一些新颖复杂的案件,此类案件是法律创制者们在立法时难以预见的,因此法律必然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导致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无法可依,或虽有法可依,但依此做出的判决会损害案件的实质正义。这时便涌现出司法审判中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罗尔斯的观点是形式正义优先于实质正义,波斯纳则更注重实质正义的实现。我认为,法院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公正合理的解决案件纠纷,通过司法审判更好的保障人权,实现公平正义。因此,本文将从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理论基础等方面展开讨论,借鉴其他国家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平衡的经验并提出构建我国司法审判制度的建议,希望有助于缓解司法审判中两者失衡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