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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目前世界范围内性骚扰普遍存在的社会现实,参考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有关性骚扰的法律制度和理论,对传统意义的性骚扰以及性骚扰行为在各个层面上的扩张进行了简要分析,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对性骚扰行为的性质、构成和侵害的权利类型做出探讨和归纳,并在该基础上提出一定的法律规制构想。本文希望通过对性骚扰现象的描述和分析来澄清一些关于性骚扰的不正确认识,从而利用我国后发法治化国家的诸多优势,参考西方成熟法治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制手段,提出对性权利的救济方法。结合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论对所掌握的现有国内外相关法律资料的参考分析,归纳出以下结论: 1.性骚扰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性骚扰定义中所诠释的是一种发生于工作环境中的与性别歧视和权力滥用有关的行为,而是在多个层面上进行了扩张,表现出若干传统性骚扰定义所不能涵盖的特征。 2.性骚扰行为是一种以不受欢迎的、带有性意味的动作、语言或其他形式损害民事主体的性自主权及其人格尊严,并可依据侵权行为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将性骚扰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法规制的对象肯定了人所享有的性自主的权利,同时也给人们划定了一定的行为界限,使得人们懂得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尊重他人的性权利和性意识的自由发展。 3.作者认为中国的性骚扰立法应当在借鉴成熟法治国家的相关制度基础上,在一个更为全面的法治框架里对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进行规制。首先针对性骚扰问题应当制定专项立法。对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进行详细地规定,将不同场所发生的性骚扰都置于法律的调整之下。同时以现有立法作为性骚扰规制的坚实后盾。在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劳动法、妇女保护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加禁止性骚扰的规定以实现“有损害就有救济”的权利保护基本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