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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任意解除权基本分布于合同法分则中,而合同法总则中并没有涉及。法律中现有的任意解除权,基本上是赋予了几类特殊合同的单方或双方当事人这种权利。比如,合同法分则中有规定,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与一般法定解除权及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都有所不同,此种解除权的行使无需对方违约在先,权利人解除合同无需特别理由,但对方的损失一般需要赔偿,而且只有少数几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及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才享有此权利。鉴于这种权利的特殊性,以及当下对这个制度的研究重心主要在《合同法》分则和少数有名合同,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的专门论述,这种现状容易对合同双方都不利,实践中会出现混乱、纠纷不断的情况。当前对任意解除权的分析涉及的范围也比较狭窄,实际运用中也问题屡现,缺乏有针对性的研究。鉴于此,有必要对任意解除权做单独的、专门的研究。本文一开始对任意解除权做了基本概述,主要是阐述与其相关的一些理论,包括概念、存在的法理基础和正当性理由,与一般的法定解除权进行比较,了解其独特性。分析其特征,便可发现性质上类似于形成权,在权利主体和行使要素上都有自身的独特性。创设任意解除权是法律的特殊价值追求,其存在的法理基础有法的效率价值、公平价值,以及体现了合同正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本文基于合同类型的差异,对任意解除权进行了类别划分,论述了不同种类任意解除权的性质及特点。关注焦点就是其在行使方面产生的问题,本文从行使的程序、后果等方面做了分析。对于合同任意解除权有一个基本了解之后,本文的焦点就集中在如何发现问题及解决问题上。本文尽可能地找出任意解除权现有的问题,以期可以全面地解决问题。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与合同法中的某些基本原则相背离、关于任意解除权的现有规定不完善、行使和损害赔偿方面都存在问题。我们希望可以将这些问题一一解决,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即对任意解除权进行法律规制。不可否认,任意解除权有其自身的价值,完善了相关理论,对实践也具有指导意义。但任何制度设计都不是完美的,当前的任意解除权规定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缺陷,尚需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完善。比如,任意解除权在条文的规定上并不详细,其行使方式、损害赔偿都没有详尽的统一的标准。因此,仍需进一步的讨论与分析。这必然涉及到任意解除权的规制问题,这也是本文讨论的重中之重。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谈及任意解除权的规制:法律规定方面的规制、行使方面的规制、损害赔偿的规制。第一步需要完善有关的法律规定,这是基础。合同种类上有差别,任意解除权的权利主体、方式和产生的后果等均有所不同,应当分情况来分析。我们认为,重点需要从行使任意解除权的环节和损害赔偿方面进行规制,这是核心。例如,需要规制行使的时间、行使的方式、行使的程序等问题。再如,在损害赔偿问题上,需要区分合同是否有偿、当事人主观是否有过错等。基于这样的思路,从这些角度展开分析,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在本文的整个研究过程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从国内研究情况来看,当前学者对任意解除权的研究比较零散,没有系统性的论述,大部分的研究是集中于对某个具体类型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上,缺少全局性的认识和分析。再着眼于国外,本文对国外研究情况了解程度有限,有关文献资料较难搜集,对国外研究现状的掌握也不全面,这方面是有局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