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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受“一带一路”建设、国际产能合作等重大因素的推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项目进入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态势。《白皮书》第四部分“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主要政策主张”中提到,中国倡导保护和合理利用北极,鼓励企业利用自身的资金、技术和国内市场优势,通过国际合作开发利用北极资源。这就为中资企业在北极国家开展直接投资提供了充分的政策性指引。本文将着眼于国际法渊源以及北极理事会对于北极政治问题、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决议,研究我国参与北极事务、我国企业赴北极国家投资的规范。本文共分为四部分:首先,本文将介绍“北极国家”的概念和中资企业在北极国家直接投资的特殊风险,以及这些特殊风险的分类和成因,为本文所讨论的“风险”进行概括性总论,并彰显出本文所研究问题的多样性。笔者认为,“北极国家”是一个地缘政治学概念。北极圈内的瑞典、芬兰、丹麦、挪威、冰岛(统称“北欧五国”),俄罗斯以及北美洲的加拿大和美国是本文所探讨的“北极国家”。随后,本文论述了基于北极特殊地理条件,产生的特殊风险及其成因。夏季北极冰原融化为海洋,为北极航线的发展提供了自然条件。对于中资企业在北极国家的直接投资而言,商业船舶运营和破冰船制造行业有十分大的吸引力。然而,这一气候变化创造的重大利好往往伴随着潜在的商业风险。北极理事会的封闭性和斯匹次卑尔根条约构建的北极区域治理制度,也构成了中资企业在北极开展直接投资的特殊风险。其次,笔者将上述风险分为两类,即安全性风险和非安全性风险,研究了我国企业在上述国家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应遵守的东道国法律规范和可能面对的法律风险。在安全性风险的论述中,笔者列举了国家安全审查风险和反垄断审查风险;非安全性风险中,笔者列举了劳动法合规风险和环境保护风险。北极地区地理条件特殊,地缘政治形势复杂,各方政治力量盘根错节、牵涉甚广、波诡云谲。在这种复杂严峻的地缘政治形势下,中国出台北极政策并加大了对北极事务的参与力度,无疑对国内产能结构优化、海外市场拓展有着莫大的助益,但同时伴随其中的是“中国威胁论”对中资企业在北极国家的投资项目产生的巨大非商业风险。同时,北极国家多为发达国家,其国内均有完善的反托拉斯立法,其吸引外资的准入政策也十分重视反垄断审查。特别是瑞典、芬兰、挪威、丹麦、冰岛等北欧国家,出于地缘因素,对北极地区的市场更加依赖,自然会更加关注海外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是否会排除、限制其本国产业在当地的竞争。中国作为海外投资份额不断增长的投资大国,一方面要指导、督促本国企业注意防范在北极国家并购项目中的反垄断审查风险,同时也要掌握主动权,参照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法律中比较成熟的竞争法律体系,适度考虑从投资者母国的角度制定相关规定。在非安全风险的论述中,笔者首先列举了环境保护风险。北极地区的脆弱生态环境,决定了北极国家普遍为外国企业在本国开展的、涉及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直接投资设置了严格的准入标准。首先,在资源利用方面,中资企业在北极进行资源型投资项目容易引发东道国对发展中国家的偏见,从而加剧中资企业在北极国家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在论述中,笔者分析了在冰岛等国直接投资因不遵守当地环保政策而面临罚款的案例。随后,笔者还列举了另一种非安全风险,即劳动法合规风险。北极国家以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为主,且包含了瑞典、挪威、丹麦等北欧高福利国家。这些国家在劳工待遇、工会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都存在一定特殊性。此外,北极地区特殊的气候条件也使得各国依照其本国劳动者的劳动习惯制定了与其他地区国家不同的劳动者休息制度。此外,在北极国家中,地处北欧的丹麦、芬兰、瑞典、冰岛、挪威五国因环境封闭、人口稀少、社会老龄化等原因,实行高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外国直接投资项目引发的外国劳动力的涌入,对这些国家本国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和薪资待遇方面的问题造成了一定影响。为了充分保障本国劳动者权利,北欧国家近年来在海外员工的居留和工作许可法律制度方面,都有特殊的规定,为中资企业员工劳动准入创造了潜在的风险。针对上述罗列的风险,本文最后一部分侧重讨论风险防范措施。第四章主要由国内对外投资立法、国际双边投资协议和制度构建三个部分展开。为鼓励中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创造良好的对外投资环境,我国对外投资的主管部门,主要是商务部、发改委和外汇管理局“三架马车”,也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了一系列以产业政策、地区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为主体的对外直接投资制度。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共同构成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法律体系。此外,中国与除美国以外的北极国家均持有国际双边协议;协定对“投资”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界定,随后对“投资者”、“收益”、“活动”、“缔约方领土”等概念进行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最后,本文将结合我国商务部、发改委、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相关规章制度,研究我国企业在北极国家直接投资的合规性分析。笔者认为,可以由商务部牵头,建立“走出去”公共服务委员会,在该委员会下设政策咨询、文化咨询、法律法规咨询办公室,并建立大数据分析中心,定期在中心平台公开发布统计结果。同时,还要建立对外投资风险预警中心,根据大数据分析中心提供的统计结果,结合北极国家投资法律环境风险变动信息,对该统计结果进一步量化评估。此外,我们要加速制定一套海外投资担保制度的法律法规,并在中信保之外增添相平行的海外投资风险承保机构。并与“走出去”公共服务委员会实现信息共享。在争端解决方面,笔者认为,应该在仲裁的法律适用中,强化BIT对东道国法的补强作用。笔者也建议尽快达成与中美两国BIT,为这世界两大经济体当前频发的贸易摩擦提供一个妥当的救济机制,也为中美投资者构建一道坚实的国际法制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