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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五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出台,该意见的出台促使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成井喷式发展。融资难的问题一直是影响我国中小企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这一问题直接决定了很多中小微型企业的生死存亡。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民间金融的主力,在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实现了其资金融通功能,它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提供贷款的同时,也活跃了县域经济,促进了农村金融市场的改革,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金融机构难以满足的农村地区的资金需求问题。然而小额贷款公司在实际运行过程当中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譬如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地位不明确等。现有的只贷不存制度造成的资金短缺难以可持续发展,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法律措施等等,都是小额贷款公司未来发展过程的绊脚石。本文从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法律问题出发,借鉴孟加拉,印尼以及美国关于小额信贷的成熟的立法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立法的对策,即完善规制小额贷款公司的立法体系,在制定《小额贷款公司法》条件不够成熟的条件下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条例》,立法赋予小额贷款公司民间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