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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银行内部人金融犯罪进行概述,银行内部人金融犯罪作为金融犯罪的一个分支,其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与普通金融犯罪有着明显的区别;由此导致其发案机理和危害性也与其他金融犯罪存在着不同点。在银行业中,这种犯罪发案率非常高而其危害性也比较大。余振东案和高山案的涉案犯罪数额都在人民币十亿元以上;英国巴林银行的期货交易员里森,违规进行高风险的日经期货交易,其造成的损失更是高达14亿美元之巨,并直接导致巴林银行破产。银行内部人金融犯不仅造成银行巨额资金损失,而且严重影响银行信誉、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稳定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
银行业是一个相对封闭性的行业,具有高度专业性的特点。其从业人员必须拥有高度的专业技能才能胜任工作,外部人一般对其内部运作过程无从知晓。这就使得这些从业人员具有利用这些专业技能进行金融犯罪的优势;这些优势的存在也使得银行从业人员进行金融犯罪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大大降低。在此基础上,银行内部人金融犯罪还有着智商高、隐蔽性强、犯罪暗数高、悖德性不明显、犯罪人心理负疚感弱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其违法成本的支出具有不确定性。许多案件都存在着难于发现,发现以后难于证实的困难。如果不能对案件进行及时查处的话,对于其他潜在的犯罪人来说,这类案件将起到示范和榜样的作用。
第二章主要是分析银行内部人金融犯罪的原因,切入点是从犯罪学入手研究银行内部人金融犯罪的原因。原因中包含自身因素和外部因素。在自身因素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道德冒险”这种心理因素在起作用。这种心理因素的特点在于犯罪人并不是想侵吞银行的资金,而是想要利用银行资金作为工具来获取收益,其对银行资金的损失持一种放任的态度。例如里森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外部因素可以分为:犯罪人违法成本,行为人价值目标脱离社会主流价值观念,行为人应对社会和工作压力的方式脱离了社会的预期。
第三、四章是从银行内控制度的完善和银行外部监管的改进和相关金融刑法的改革入手,提出确实有效地完善措施来对银行内部人金融犯罪进行控制。本文认为对银行内部人金融犯罪进行控制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应当从内外结合的角度进行规划。基于这种考虑,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预防银行内部人金融犯罪的构想:首先对银行业内控制度进行完善,因为现行内控制度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即如果银行上下协作进行违规操作的话再完善内控制度也会不堪一击,所以这种完善必须要与银行业的人事治理相结合。其次是银行外部监管的改进,在这方面要借鉴美国一些成功的公司治理经验来对我国的银行外部监管进行改进,比如引入内部控制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使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这样能有效地对银行内部人金融犯罪进行预警和控制。再次从控制银行内部人金融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一金融刑法入手,对其附属金融刑法的立法模式进行改进,以便能更有效地针对银行业的行业特点进行立法,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除此以外,还要对金融刑法的刑罚模式进行针对性的改革,比如对资格刑和罚金刑进行范围的调整和层次的提升,使之更切合于银行内部人金融犯罪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