侗族习惯法与我国刑法冲突问题研究——以从江县洛香村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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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共同繁荣的国家。不同的民族受不同地理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影响,在社会发展中也形成了多元化的文化格局。与此同时,也就形成了法律多元化的现象。侗族习惯法在侗族地区是广泛适用的,在适用过程中,也必然会有与国家法相冲突的情形。特别是对侗族地区一些犯罪行为的处罚,侗族习惯法与刑法也存在较为明显的紧张关系。笔者主要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洛香镇洛香村调查的案例为视角,研究侗族习惯法在处理违法、犯罪行为的解决措施与我国刑法相冲突情况,缓解两者之间的矛盾,从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让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走向不断融合的方向。本文除结语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选题背景及意义、研究目的及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及主要观点、调查点的一般情况。
  第二部分通过实证调研,运用案例分析法,重点介绍从江县洛香镇洛香村侗族习惯法与刑法的冲突表现。侗族社会相当重视集体利益,在某行为侵犯了村寨的集体利益就会受到习惯法的严厉处罚,在评价是否侵犯村寨集体利益与处罚行为本身是否构成犯罪就便与我国刑法形成冲突;侗族习惯法中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的处罚方式与刑法形成激烈冲突,特别是他民族侵犯本民族人身权利的行为,村民们一般不能容忍这种行为的发生;侗族社会对损害声誉行为的处罚与刑法也存在冲突;“盗”是立法之源,侗族社会发生盗窃案件时,便会形成出现村民请求“寨老”或“罗汉头”来解决的局面,于是侗族习惯法在处罚方式上与刑法也会有冲突。最后就冲突形成的原因加以说明。
  第三部分主要寻求侗族习惯法与刑法的协调机制。习惯法与刑法并非完全冲突到不可调和的程度,因为两者最终是要使纠纷得以解决。笔者建议完善相关立法,如果要侗族社会在解决某类刑事案件中保留自身特色,那么就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使得少数民族地区在处理犯罪行为中有法可依,从而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的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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