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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利用分为三种,一是地表利用,这是最常规的一种利用方式;二是地上空间的利用;三是地下空间的利用。从300万年前的竖穴到21世纪的隧道与地铁,人们的生活始终与空间紧密联系着。空间权产生于19世纪工业革命时期,各国经济的发展,促进了这一新兴权利及其相关理论研究的产生。我国关于地下空间权的研究起步较晚,自改革开放以来,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不断升温,关于地下空间权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也日益受到学界的关注。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中,英国是最先提出空间权概念的国家,其对空间权的法律制度及开发利用建设等方面都较为成熟。继英国之后,美国也产生了空间权观念。美国的空间权通过判例予以最先确定,在美国的判例中对空间权做出了具体规定。法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通过特别法正式将矿业权同土地所有权相分离,这种以立法方式将空间权予以规定的方式不同于英国和美国。在日本,由于住宅、交通、环境等问题的出现,促使日本进行城市交通设施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这就在客观上促进了日本的土地向立体化利用方向发展。20世纪50年代末日本确立了空间权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台湾经济的发展,生活方式的转变,人口迅速增加,城市地价不断上涨。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于1985年在其判决中首次承认了空间地上权。这也是空间权在台湾的一次重大突破。我国1995年的《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首次规定了地下空间权。自1995年至今,我国的地下空间法律制度已经经历了将近二十年的建设和发展。在这些年中我国的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解决。我国在地下空间权的立法方面应当充分借鉴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的空间权法律制度,吸取他们在建设中的经验及教训。目前,从法律制度来看,我国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从实践看来,完善地下空间权相关立法的紧迫性突出地反映在地下工程的规划、报建、原有设施的联通等方面,这些已经成为制约地下空间使用权开发利用的最大障碍。鉴于此,深入分析地下空间权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归类整合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对于构建我国的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有着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的原因、目的和意义,概括了本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并重点分析了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及其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为具体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范围指明了路径。正文部分,由五个部分组成,其表述如下:第一部分分析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研究的重点难点创新点等。第二部分是关于地下空间权制度的基本理论的概述。这一部分主要包括空间权和地下空间权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部分是国内外关于地下空间权制度的比较研究。包括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等有关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以期能为我国地下空间权的立法及实践提供参考。第四部分是深入分析我国地下空间法律制度及其开发利用的问题。主要包括:我国地下空间的权属登记没有配套制度、集体土地的地下空间所有权归属、地下空间管理主体不明确、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缺乏合理规划等问题。第五部分提出了构建我国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的若干意见,主要包括:确立我国地下空间权的立法宗旨和原则、完善我国地下空间权的法律制度、完善我国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