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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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惩罚和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重要制度。虽然该制度目前主要由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纳,但该制度已对大陆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当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受到了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并被写进了目前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修正草案。然而,毋庸讳言,当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还不能完全适应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本文尝试运用历史分析法、伦理分析法、经济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演进、性质功能、正当性基础、本土需求、制度设计、本土实践等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以深化对该制度的理论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和司法适用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回应社会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和司法需求。全文包括导言、正文和结束语。导言部分阐述了本选题的意义与研究的目的,并对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现状及不足进行了考察和分析,同时明确了本选题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最后对本选题的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进行了阐述。第一章“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与现状研究”主要从法史学、比较法学的角度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本章主要论述了以下问题:一、考察了中外民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发展与现状;二、考察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缘起与现状;三、考察了我国现行立法、司法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态度;四、研究、回答了以下问题:东西方古代法中普遍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原由;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持不同态度的原由;惩罚性赔偿制度并非是依赖私人执行的、补充国家执法力量不足的法律制度;美国知识产权法上的法定赔偿制度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其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立法和司法上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态度等等。第二章“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与功能研究”主要从法理学、比较法学的角度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性质与基本功能进行研究。本章主要论述了以下问题:1.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本性质是民事责任,而非准刑事责任、经济法责任、公法责任。2.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具有五大基本功能:一是赔偿功能;二是惩戒功能;三是遏制功能;四是平衡功能;五是激励功能。其中,平衡功能和激励功能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独特功能。第三章“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研究”主要从民法学、伦理学和法经济学的角度探求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理论基础,以此论证建立该制度的合理性。本章主要论证了以下问题:1.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民法学基础在于:侵权法的预防作用;知识产权的社会性;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较为困难;知识产权的公法保护不足。2.从以下三方面论证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伦理学上的正当性基础:(1)正义是法律制度的伦理基础;(2)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应当实现社会正义;(3)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实现社会正义。3.运用经济学方法,包括成本、效率分析法,以及科斯定理等,从以下几方面论证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经济学上的正当性基础:(1)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学目的在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2)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促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3)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经济特征决定了其需要惩罚性赔偿制度予以规制。知识产权客体的主要经济特征是:非损耗性、易复制性、高成本性、外溢性、非排它性,这些经济特征决定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下列经济特征:行为的隐蔽性、损失的模糊性、行为的盈利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经济特征决定了,只有对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才能使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得不偿失,使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成为没有效益的行为,从而有效遏制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第四章“建立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主要从我国经济、科技、文化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等现实国情出发,对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本土需求进行研究。本章主要论证了以下几方面问题:1.建立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1)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对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了客观需求。这些基本国情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经济与科技和文化发展的现状。(2)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侵权状况对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了客观需求。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侵权状况主要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快速增长;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一些大公司自觉或不自觉地助长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3)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决定了对故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判处的赔偿数额总体偏低,这一客观现实对建立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了客观需求。2.建立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行性:(1)我国已基本具备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2)我国已具有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经验。(3)我国已具有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社会需求。(4)我国已具备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条件,包括: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法官、知识产权案件的集中管辖、发挥司法解释的功能作用。3.批驳了反对建立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以下观点:(1)我国的法律传统决定了我国不宜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会导致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3)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足以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保护;(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5)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会导致侵权赔偿金畸高,引发新的不公平。第五章“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设计与司法适用研究”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对我国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如何正确适用该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本章主要研究了以下问题:1.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1)故意侵权;一次故意侵权即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2)造成损失;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也就没有惩罚性赔偿。(3)权利人提出申请。必须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申请。2.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1)故意侵权行为;(2)侵害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各类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3)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行为。3.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赔偿额度:惩罚性赔偿金限于补偿性赔偿金的2倍以内,法定赔偿金不得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基数的补偿性赔偿金,只能将权利合理许可使用费的一倍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基数的补偿性赔偿金。4.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金的司法判定: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基数的补偿性赔偿金可以是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或者合理的权利许可使用费;不得将权利人维权的合理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基数的补偿性赔偿金;5.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与相关侵权责任的司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以与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并用;惩罚性赔偿金可以与精神损害赔偿金并用。结束语部分对本文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观点进行了归纳、总结,并对本课题的后续研究提出了建议。本文还附录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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