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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这一概念揭示了该类事物的基本特征和表现形式。一方面,网络游戏对于网络的依附性说明了其存在的时空场域;另一方面,网络游戏的娱乐作用揭示了这一产品的实质。一般而言,"凝结了电子信息技术的网络游戏产品,通过不同的网络终端可满足人们娱乐性需求的信息产品就是网络游戏的显著特点。"[1]当计算机和手机已经成为网络游戏的传播平台,网络游戏的低成本接触使得网络游戏沉迷、网络游戏监管失范等问题日渐引发关注。本文以网络游戏政府监管作为研究课题,从网络游戏政府监管的一般理论入手,分析网络游戏政府监管的基本内涵,进而考察了网络游戏政府监管的历史沿革,使其能够有一个准确的定位,从而正确看待取得的成绩和客观存在的不足。并对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进行归纳,以此作为完备我国网络游戏监管对策的参考依据。第一部分,通过一般理论部分对网络游戏的概念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使网络游戏监管的相关理论得以梳理。将核心概念的界定作为文本研究的逻辑起点,为网络游戏政府监管预设了理论背景,网络游戏政府监管的根本在于政府公权力对网络游戏产业的市场活动进行的干预和调整。这种调整是在法律授权的前提下进行的依法活动,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政府行为,是以规范的制度为约束条件的职权行为。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网络游戏监管从正面和反面两个角度进行意义分析,得出我国网络游戏监管具有必要性的结论。尽管当前的网络游戏政府监管并不尽如人意,但监管本身的合理性对于网络游戏和社会发展都具有现实意义。经过20余年的行业发展,我国的网络游戏产业日趋臻熟。从最初的盲目混杂到如今的规范有序,网络游戏监管的成效毋庸置疑。网络游戏市场的发展经历了混乱无序、恶意竞争等阶段,正是政府监管的出现,才使得网络游戏市场能够摆脱市场失灵的问题。网络游戏政府监管不仅能够使我国网络游戏立法有了一定的实践基础,确保立法的不断完善,还通过矫治网络游戏市场中的不良行为使网络游戏能够向着有利于社会和谐进步的目标推进。网络游戏行业的稳健发展需要以政府监管作为规范手段,使政府监管机关能够更为有效地履行自身的监管职能。同时,网络游戏的政府监管还大大降低网络游戏不良行为的负面影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行业自治低水平的现状有所改观。第三部分,我国网络游戏监管的历史考察和问题分析。对我国网络游戏政府监管的历史轨迹进行审视就不难发现,我国的网络游戏监管之所以存在较多的问题,其症结所在就是因为当前的网络游戏政府监管立法存在诸多弊病。网络游戏的监管主体缺少法律体认,其合法性受到质疑;网络游戏的监管活动缺少对网络游戏法律属性的厘清,因此存在监管交叉和重叠的监管困境。在立法层面,存在立法位阶较低、缺乏系统性、立法主体过多、立法重管理而轻权利保障、立法水平较低缺乏适用性等主要问题;在监管机制层面,因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监管主体权责分配不明确、缺乏主体间的权力制衡、监管手段单一等不良因素的影响,导致了我国网络游戏政府监管存在干预程度过宽、行政权力异化、网络游戏产业发展成本过高等主要问题;在行业自律层面,由于我国既有的经济环境和监管意识导致了我国网络游戏行业自治组织发展不平衡、法律地位较低和行业自治组织导向性不足等问题。第四部分,网络游戏政府监管的域外借鉴。通过对网络游戏运营的整体研究,以及对美国、欧盟、韩国、日本等国家为经验样本对域外网络游戏立法的状况做简单梳理,从而对比发现这些代表性国家的共性和典型经验,给我国网络游戏立法完善提供参考。我国网络游戏在监管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据此可以从这些代表性国家的既有做法中寻求解决思路和完善措施,使我国网络游戏监管在未来改革的过程中可以进行路径选择。第五部分,完备我国网络游戏政府监管的对策。根据第三部分对我国网络游戏政府监管问题的分析可知,当前的监管矛盾主要集中在监管的立法、运行和外部层面。据此,首先从网络游戏监管立法的层面出发,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问题更应当有完善的立法,对于网络游戏立法的系统性应当考虑立法的层级和立法的衔接问题。在立法重点上还应当兼顾网络游戏的属性,来确定监管的主体和监管的模式;在立法内容方面,建立分级审查制度、健全实名认证制度;在立法理念方面,要建立有利于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网络游戏监管法治环境,切实转变立法理念;在理顺网络游戏运行问题方面,需要将监管机关的职权加以约束,引入更多的参与主体,细化监管的组织体系;在行业自治方面,要明确行业监管的主体性,增强行业监管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