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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合理的流域补偿机制政策能够协调流域机构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和用水户之间等各利益方的关系,从而达到有效提高流域管理效能的目的。本文首先分析了国内外河流生态补偿研究进展,系统阐述了河流水量补偿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界定了河流水量补偿模式的定义和内涵,研究重点为补偿原则、补偿的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模式和补偿的相关保障体系等。获得的主要成果和结论有:河流水量补偿应以超用水量者付费、受益者付费的原则界定补偿主体与补偿对象;以被占用者的缺水损失作为补偿标准,以机会成本法进行河流水量补偿测算较为适宜,并以此建立了缺水损失计算模型;认为目前在我国实施河流水量补偿适合的模式是政府补偿模式为主,市场补偿模式为辅;初步构建了黄河河流水量补偿体系,并以2010年为典型年,测算了黄河流域各省(区)水量补偿标准,初步拟定了补偿方案。河流水量补偿模式的研究对河流水资源的高效和可持续利用,社会经济共同可持续发展,人与河流和谐共处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