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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于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在立法范畴予以明确,距今已有十余年的历史。其中,除2013年将该项制度改动至第74条外并无其他较大改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趋势越发繁盛,由于其自身人合兼具资合的独特属性与资本认缴制的确立带来的便捷,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选择加入有限责任公司。然而,由于该项制度在立法之初规定的较为简化和浅显以及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加并在市场经济中占有越发重要的地位,该项规定原本的制度缺陷以及在应用中对股权回购所涉及的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保护的有限性变得更加明显。近年来,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于如何完善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立法始终存在着较多的争议,最高人民法虽然通过发布一些指导案例对该系列案件的审理方向与争议焦点等内容加以指导,但并不能在该问题存在之初对于纠纷予以即时的解决。因此,需要将我国当下的社会环境与立法模式相结合,寻找一条科学、有效的解决途径促进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更加完善。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概述。在这一部分的内容中,首先阐释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法律界定、股权回购制度的理论基础等问题,通过追溯其发展脉络解读制度含义;第二部分则较为详细地的描述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制度现状部分,本文将其分成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加以阐释。在存在的问题方面则是从主体、适用情形、程序等方面加以探讨;第三部分通过选取美国、德国、日本三个国家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立法模式与优缺点加以评析,并通过对比得出以上三个国家在股权回购制度方面我国可以加以借鉴的先进性;第四部分是根据当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完善建议。主要针对前文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所总结的问题,从主体、适用情形、程序等方面阐述了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