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通常我们认为,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并由法律赋予其法人资格的组织体。也就是说,公司虽然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股东仍是公司创设的基础,保护股东利益是公司的首要目标。保护股东利益并不仅仅局限在保护股东的整体利益,在股东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各国立法者通常出于对正义与公平的考虑,对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给予更多关注。我国正处于股份制改革的进程中,有关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讨论日益热烈。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笔者选择了这一热点问题作为研究方向。 在本文的导言部分,笔者初步论证了一下有关建立健全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并且定义大股东与小股东的概念,从而为下文的论述作好铺垫。 在本文的理论分析部分,笔者尝试引入委托代理理论来解释大小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了论证这一关系的形成,笔者运用经济学的成本效益理论作了初步阐述。由于委托代理关系中,天然的信息不对称,所以笔者参照国外立法,提出对大股东施以诚信义务的约束,迫使其在行使权利时,对小股东的利益有所顾忌。对于小股东的特别保护,无非是为了达到大小股东的平等待遇,所以平等原则始终是我们处理大小股东利益冲突时所应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 在本文的历史发展部分,笔者选择了英美法系的英美与大陆法系的德国作为考察的对象,系统论述了小股东利益保护在两大法系所走过的道路,并且在回顾历史的基础上,展望了一下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发展趋势。 在本文的法律体系与立法建议部分,笔者根据侵害来源的不同和保护措施的对抗性区别,分别论述了来自股东大会的救济,来自董事会的救济和来自监事会的救济。其中针对股东大会的救济,又分别论述了股东大会的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出席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的要求,对大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和股份收买请求权。针对董事会的救济,分别论述了独立董事制度,累积投票制度,董事罢免权制度和派生诉讼制度。针对监事会的救济,分别论述了监事资格及其选任,监事的职务和权限,监事的责任和独立监事制度。在介绍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之外,笔者一直注重紧扣中国的实践,针对我国《公司法》的不足,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在结语部分,笔者初步回顾了一下全文的内容,进而提出,影响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深层次原因在于股权革命的深入程度。所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必须从推进公司股权制度的变革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