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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谚云:“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此谚虽足以说明诉讼上证明责任的重要性,但从更为宏观长远的角度看,划分证明责任归属的根本目的,则是在于如何通过诉讼上的危险的合理分配,而促使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课题。在环境诉讼中,由于环境损害的整体性、隐蔽性、不确定性、长久性以及环境纠纷诉讼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性,造成传统诉讼领域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已经无力解决这种新兴的现代型诉讼所带来的问题。本文以此为切入口,系统地探讨了环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则,以期对环境诉讼的立法趋向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全文结构如下:在绪论部分,笔者简单介绍了环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的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意义,并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性探索。在法律公平正义的框架内,如何对我国环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予以构建,这是贯穿全文的一条主线。第一部分为,环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之概念分析。本文首先突破目前理论界关于证明责任“双重含义”内涵的认识,提出证明责任“四位一体”的理论内涵,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做出界定。此后,在环境诉讼概念界定的基础上,清晰地划分了环境诉讼的类型,试图建立起这座理论大厦的地基。第二部分为,证明责任分配主要理论学说之剖析。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德国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美国的肯定事实说、诉答责任说、必须事实说、利益衡量说,以及我国宋世杰教授、陈刚教授、李浩教授、叶自强教授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通过比较分析,本文认为,我国应采用“以法律规定为主,司法裁量为辅”的理论体系。第三部分为,环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之基本原则。由于法律原则具有“指导”“评价”“裁判”的功能,所以在探讨环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具体规则之前,有必要阐述其基本原则。本文通过分析归纳,认为环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公平公正原则,效益便利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利益衡平原则。第四部分为,环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之法律规定。为了追求法的可预测性的价值,首先应以法律规定为标准来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在前文对环境诉讼类型划分的基础上,该部分着重厘清环境民事诉讼、环境行政诉讼以及环境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实然与应然的距离,并相应地对其理论完善和制度安排做了尝试。第五部分为,环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之司法裁量。为了追求个案的妥当性的价值,在环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领域应赋予法官一定的司法裁量权。该部分首先探讨了法官司法裁量的存在原因,并从适用条件、考量因素以及规制程序等方面,如何对法官司法裁量予以合理制约提出了笔者的见解。在结语部分,笔者指出了本文的研究不足以及自己的期望。证明责任是证据制度的核心、精髓与灵魂,而证明责任分配则是启动司法机制的前提,也是完成诉讼任务的必要条件。本文对环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研究,只是一种粗略与肤浅的认识,尤其是对环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之法律规定的论述,可能存在种种不足与缺陷,但愿这些问题可以引起大家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