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及其防控——基于湖北省的实证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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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率的急剧上升,对我国的社会稳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有着区别于城市未成年人犯罪和其他群体犯罪的特点:同时也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和复杂的个人原因。 在犯罪特征上,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如下几个基本特点:从犯罪主体上,农村未成年犯整体年龄不高,农村未成年犯文化程度较低,农村女性犯罪率有所上升;从犯罪类型上,以财产性犯罪、暴力性犯罪为主;从犯罪动机上,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盲目性、随意性较强;从犯罪形式上,个人犯罪逐渐向团伙犯罪发展;从犯罪空间上,流窜性犯罪大量增加。 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有着复杂的原因。从宏观上,社会转型期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率的急剧上升、迅猛增长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和内在机理,由社会发展失衡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所导致的社会极化是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根源,各种社会排斥的存在是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在机理;从中观上,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是家庭、学校、同伴群体和大众传媒等社会化机构的不良影响所致;从微观上,农村未成年人自身文化程度的低下、法律意识的淡薄、道德观念的淡化和价值取向的迷失等与其犯罪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农村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既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较为困难的实践问题。当前我国主流的犯罪防控主张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有效的遏止急剧增长的犯罪率。本文在深入考察当前防控理论及其模式的基础上,结合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根源、社会原因以及个人因素,提出了三元协调促进论,旨在通过改革社会制度、联动犯罪防控主体和优化文化环境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人的充分发展以及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进而在最大限度上减少农村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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